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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權威、認可、公正實驗室機構!咨詢熱線:0755-33123016 (李小姐) 手機:13570847473 關于2006/66/EC號電池指令
近年來,電池指令的發展迅速。1991年3月18日,歐盟第91/157/EEC號[含有某些危險物質之電池和蓄電池]指令制定完成。之后,歐盟委員會又于1999年1月5日公布了第98/101/EC號指令,該指令為第91/157/EEC號指令之修訂版。最近,歐盟委員會于2006年9月26日正式公告第2006/66/EC號[電池、蓄電池、廢電池及廢蓄電池]指令,并自2008年9月26日起廢止現行之第91/157/EEC號[含有某些危險物質之電池和蓄電池]指令。
新歐盟電池指令箭步而來
2006年9月26日,歐盟《官方公報》刊登了一項新的電池及蓄電池指令(第2006/66/EC號指令─電池指令),廢除自1991年起實施的原有電池指令(第91/157/EC號),同時引入生產商責任及標簽規定。
新電池指令主要目的是為調和各會員國關于電池、蓄電池、廢電池及廢蓄電池措施,減少電池、蓄電池、廢電池及廢蓄電池對環境造成的負面沖擊,促進環保。并提出禁止銷售某些含有危害物質電池的措施,同時也規定會員國應制定回收體系以達成電池回收目標等最高標準。另外,此指令也規定了生產者有關電池標示、電池易于拆除之設計等責任及標簽規定。
新電池指令擴大舊電池指令(只適用于含若干汞、鎘及鉛的電池)的范圍,把所有電池均納入其范圍內。訂立了以下措施:
•規定便攜電池的回收率;
•限制便攜電池采用鎘,并制定豁免清單;
•禁止將汽車及工業電池丟棄于堆填區或焚化
•規定回收電池的循環再造率。
成員國必須達到規定的循環再造率,故回收程序必須實現下列最低的循環再造效益:
(a)循環再造率方面,鉛酸電池及蓄電池以平均重量計為65%;
(b)以平均重量計,鎳鎘電池的循環再造率為75%;
(c)以平均重量計,其他廢棄電池和蓄電池的循環再造率為50%。
電池指令統一電池的產品規定,例如限制使用汞和鎘(有若干豁免項目,如緊急/警報系統、醫療設備及無塞繩式電動工具)及引入3種不同的標簽規定:(1)化學符號hg(汞),pb(鉛)或cd(鎘)(如適用);(2)回收筒標簽;(3)容量標簽。若進口歐盟的電池符合電池指令的要求,成員國不得禁止有關電池在市面出售。
值得注意的是,電池生產商(包括在成員國市場出售電池的每家生產商)必須承擔回收及處理費用。根據指令,假若電器或電子設備裝有電池,其生產商也被視為電池生產商。電池生產商須在其出售電池的成員國注冊,成員國應就違反電池指令訂立相稱及具勸阻作用的罰款,并須確保有關條例切實執行。電池指令的條例可以確保生產商不會被征收雙重費用。裝于廢棄電器及電子設備之內的電池,將按照《電器及電子設備廢料指令》的規定(WEEE)回收。從電器拆出的電池,回收率按新電池指令計算,并必須履行電池指令的循環再造規定。
目前,新電池指令還沒有正式實施,但受指令影響較大的將會是技術實力較薄弱的中小電池生產企業。不少大型電池企業因具備一定的技術研發和技術儲備基礎,能較快地反映并適應新指令的要求。以鋅錳電池為例,目前,我國對其汞含量的要求是250,而歐洲的新標準是5,相差甚遠,中小企業達標難度較大。
對電池中的限制物質如下:
應根據第24(2)條規定的程序在2009年3月26日前制定。
含汞超過0.0005%、或含鎘超過0.002%、或含鉛超過0.004%的電池、蓄電池和鈕扣電池應標注相應金屬的化學符號:Hg、Cd 或 Pb。上述化學符號應標注在附錄II標識的符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