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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地區危險廢物處理回收處置
(3)安全填埋場
修訂前:
不應選在城市工農業發展規劃區、農業保護區、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文物(考古)保護區、生活飲用水源保護區、供水遠景規劃區、礦產資源儲備區和其他需要特別保護的區域內。
填埋場距飛機場、軍事基地的距離應在3000m以上。
填埋場場界應位于居民區800m以外,并保證在當地氣象條件下對附近居民區大氣環境不產生影響。
填埋場場址距地表水域的距離不應小于150m。
填埋場場址必須位于百年一遇的洪水標高線以上,并在長遠規劃中的水庫等人工蓄水設施淹沒區和保護區之外 。
修訂后:
不應選在城市工農業發展規劃區、農業保護區、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文物(考古)保護區、生活飲用水源保護區、供水遠景規劃區、礦產資源儲備區和其他需要特別保護的區域內。
危險廢物填埋場場址的位置及與周圍人群的距離應依據環境影響評價結論確定,并經具有審批權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并可作為規劃控制的依據。
在對危險廢物填埋場場址進行環境影響評價時,應重點考慮危險廢物填埋場滲濾液可能產生的風險、填埋場結構及防滲層長期安全性及其由此造成的滲漏風險等因素,根據其所在地區的環境功能區類別,結合該地區的長期發展規劃和填埋場的設計壽命,重點評價其對周圍地下水環境、居住人群的身體健康、日常生活和生產活動的長期影響,確定其與常住居民居住場所、農用地、地表水體以及其他敏感對象之間合理的位置關系。
填埋場場址必須位于百年一遇的洪水標高線以上,并在長遠規劃中的水庫等人工蓄水設施淹沒區和保護區之外。
填埋場場址的地質條件應符合下列要求:
a.能充分滿足填埋場基礎層的要求;
b.現場或其附近有充足的粘土資源以滿足構筑防滲層的需要;
c.位于地下水飲用水水源地主要補給區范圍之外,且下游無集中供水井;
d.地下水位應在不透水層3m以下,否則,必須提高防滲設計標準并進行環境影響評價,取得主管部門同意;
e.然地層巖性相對均勻、滲透率低;
f.地質構結構相對簡單、穩定,沒有斷層;
填埋場場址選擇應避開下列區域:破壞性地震及活動構造區;海嘯及涌浪影響區;濕地和低洼匯水 處;地應力高度集中,地面抬升或沉降速率快的地區;石灰熔洞發育帶;廢棄礦區或塌陷區;崩塌、巖堆、滑坡區;山洪、泥石流地區;活動沙丘區;尚未穩定的沖積扇及沖溝地區;高壓縮性淤泥、泥炭及軟土區以及其他可能危及填埋場安全的區域。
二、水泥窯協同處置選址
符合城市總體發展規劃、城市工業發展規劃;
所在區域無洪水、潮水及內澇威脅,設施所在標高應位于重現期不小于100年一遇的洪水水位線之上,并建設在現有和各類規劃中的水庫等人工蓄水設施的淹沒區和保護區之外;
預處理車間應設置于項目所在地居民區主導風向的下風向。
協同處置危險廢物的,其運輸路線應不經過居民區、商業區、學校、醫院等環境敏感區;
危險廢物貯存設施應滿足(GB18597—2001危險廢物貯存污染控制標準(2013年修訂)》要求;
協同處置危險廢物的設施經當地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批準的環境影響評價結論確認與居民區、商業區、學校、醫院等環境敏感區的距離滿足環境保護的需要。
協同項目防護距離-環評確定原則的由來:
《關于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工作中確定防護距離標準問題的復函》(環函[2009]224號)中規定:建設項目的環境防護距離應綜合考慮經濟、技術、社會、環境等相關因素,根據建設項目排放污染物的規律和特點,結合當地的自然、氣象等條件,通過環境影響評價確定。其他標準或規范性文件中依法提出的防護距離要求若與上述環保標準要求不一致,應從嚴掌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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