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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爆炸性危險區域使用的防爆設備從生產、安裝、使用、檢查、維修、退出市場的一系列生命周期里, 定期檢查是對其使用狀況、防爆安全性能的有力保障。我國相關法律法規也對此作出相應的規定。在標準AQ3009-2007《危險場所電氣安全防爆規范》就有明確的規定:定期檢查應委托具有防爆專業資質的安全生產檢測檢驗機構進行,時間間隔一般不超過3年。企業應當根據檢查結果及時采取整改措施,并將檢查報告和整改情況向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備案。在AQ3009-2007《危險場所電氣安全防爆規范》前言中也明確指出其中第4章、第5章、第6章和第7章為強制性的,必須嚴格執行。所以說,類似的安全規范,也屬于法律法規的一部分,強制性的必須嚴格執行!
另外,根據《危險化學品企業安全風險隱患排查治理導則 (應急〔2019〕78號)》,爆炸危險區域內的電氣設備應符合GB 50058 要求、爆炸危險場所的儀表、儀表線路的防爆等級應滿足區域的防爆要求,所有防爆區防爆電儀設備的防爆隱患均屬于重大安全隱患(黑體字),其中第6特殊條款,“6.1 依據《化工和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單位重大生產安全事故隱患判定標準(試行)》,企業存在重大隱患的,必須立即排除,排除前或排除過程中無法保證安全的,屬地部門應依法責令暫時停產停業或者停止使用相關設施、設備。”
因此,作為防爆設備的使用方,對設備的定期防爆檢測不僅必要,而且是強制性要求。
防爆電氣設備定期檢測所出具的《危險場所電氣防爆檢驗報告》中所依據的標準包括但不限于:
GB50058-2014《爆炸危險環境電力裝置設計規范》
GB50257-2014《電氣裝置安裝工程爆炸和火災危險環境電氣裝置施工及驗收規范》
GB/T3836.15-2017《爆炸性氣體環境用電氣設備 第15部分:危險場所電氣安裝(煤礦除外)》
AQ3009-2007《危險場所電氣防爆安全規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