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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單位能否以勞動者“違反職業操守”為由,扣罰申請人提成工資?
案情簡介
孔某于2017年10月14日入職某樓盤銷售公司,為銷售人員,雙方簽訂了書面勞動合同。銷售公司的銷售制度按“自然來訪客戶”及“中介帶來的客戶”提成傭金,提成工資按來客類型不同而不同,“中介帶來的客戶”的提成較“自然來訪客戶”高;并要求銷售人員只能接待“自然來客”,禁止違規操作。
2018年1月5日,孔某接待兩名客人,兩客人要求孔某給予更大的優惠再購買,經請示公司,公司方表示已經是樶低價。客人離開后,孔某遂打電話給該兩名客人,告知他們找中介方進行購買。兩名客人遂按孔某的“辦法”操作,并交付5000元定金。交付定金時,該兩名客人告知他們是“公司總部的同事”。
銷售公司于2018年2月27日向申請人發出《解聘通知書》以“違反職業操守”為由解除勞動合同,并扣罰孔某之前銷售的全部提成工資。
孔某遂于2018年3月13日向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提出申訴,要求銷售公司支付之前所銷售房屋的提成。
爭議焦點
用人單位能否以勞動者“違反職業操守”為由,扣罰申請人未發放的(提成)工資?
裁決結果
支持孔某的訴求,銷售公司應支付其提成工資6萬余元。
案例分析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五十條規定,用人單位不得無故克扣或拖欠勞動者工資。案中的提成工資勞動者提供了正常勞動,為用人單位銷售商品房屋,由用人單位房屋銷售款中提成一部分給申請人,是銷售人員工資的一部分,屬于勞動法律中“工資”的范疇。用人單位可根據實際情況,制定相應合法、合理的獎懲條款,如解除勞動關系、行政處分之類,但直接“扣罰”未發放的全部傭金,既不合理,也不合法。因此,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依法認定用人單位“扣罰”工資的規章制度條款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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