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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保險五大險種,分別是養老保險、醫遼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和生育保險,根據目前我國社保政策規定,社保由企業和個人共同承擔,其中工傷保險和生育保險由單位繳費,個人不需要繳費。
在實際工作中,對很多中小型企業及辦事機構來說,社保賬戶的開設及社保的繳納是十分繁瑣耗時的工作,因為社保政策的頻繁變更(比例的不定期調整、每年基數的申報)、社保繳納流程的復雜瑣碎(社保ju辦理人員名單的申報、地稅局每月申報需繳納的社保費,社保每月的增減員情況),很容易出現漏繳、多繳或者無法繳納的狀況,造成&人事專員大量精力的耗費,甚至會產生不必要的勞動爭議和糾分。
揚州企業選擇社保代繳前后對比:
(一)代繳前,公司人事部門需面對:養老保險經辦處、失業保險管理中心、醫遼保險管理中心、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等多家政fu部門;頻繁出入各個保險機構申報增減人員、申報月繳費;前往不同保險機構填寫各項表格轉移員工保險關系;按時完成各項保險的基數申報、系統維護、數據的上報、下發核對等工作;處理各項保險的歷史遺liu問題,解答員工對各項保險的困惑;還須及時完成保險的年度審核。這些工作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企、事業單位人事部門的工作效率、浪費了相應的人力、物力資源。
(二)代繳后,公司人事部門只面對駿伯人力集團的服務人員,極好地為企業節約了人力、物力的同時,使其再不用為瑣碎的員工社會保險而大傷腦筋,每位員工可以全身心地投入到工作中,為企業的發展帶來豐厚的利潤,贏得更為廣闊的市場。
說案 | 員工不辭而別,能否再主張經濟補償?
案例
2018年1月,龐某與甲公司簽訂了為期3年的勞動合同。龐某入職后,公司一直沒有為其繳納社會保險費,龐某于2019年1月初未打招呼就離崗未再上班。甲公司在無法聯系上龐某的情況下,根據規章制度,辦理了解除勞動合同的手續。
2019年1月21日,龐某回到公司,要求公司為其補繳社會保險費并支付經濟補償。因遭甲公司拒絕,龐某申請勞動爭議仲裁,主張自己是“被迫辭職”,甲公司應當為其補繳社保費,并支付經濟補償。
甲公司辯稱雖自己未為龐某繳社保費有錯,但龐某不辭而別違反規章制度,無權主張經濟補償。
最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裁決甲公司應當補繳社保費,駁回龐某要求經濟補償的仲裁請求。
評析
為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法律明確規定在用人單位有過錯的情形下,勞動者可以單方解除勞動合同,即勞動者享有特別解除權,可無條件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及第四十六條規定,用人單位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要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駿伯人力集團成立于2003年3月,是一家全國直營連鎖、集團化運營的人力資源公司。集團總部在廣州,全國共有345個服務網點,設華南、華北、華東、華中、華西等五個大區,網點遍及中國大陸所有31省市,直屬分公司覆蓋全廣東21地市。為員工人數多、網點分布廣的大型集團公司及跨國企業提供“一地簽約、全國通行”的一站式、綜合性、屬地化人力資源外包解決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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