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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不能認定為企業業績的工程
《建筑業企業資質管理規定和資質標準實施意見》規定:
1.單位工程未竣工驗收或驗收不合格,不能作為申請建筑工程施工總承包資質的業績考核。
2.配套工程不得單獨作為企業申報施工總承包資質工程業績考核。
(注:《建筑法》第二條規定:配套工程是指與各類房屋建筑及其附屬設施的建造相配套的線路、管道、設備的安裝活動。)
3.超過時限的工程業績不予認可。
《建筑業企業資質標準》中要求的“近5年”或“近10年”,是指自申請資質年度起逆推5年或10年期間竣工的工程業績。例如,申報年度為2015年,“近5年”的業績是指2010年1月1日之后竣工(交工)驗收合格的項目。
4.超越本企業資質承包工程范圍的工程業績不予認可。
(注:企業以境外承包工程作為代表工程業績申報的,不考核其是否超越資質承包工程范圍。)
5.項目負責人不規范執業。
企業申報的工程業績中,項目負責人在項目實施時存在非本企業注冊建造師、不具備注冊建造師資格、超越注冊建造師執業范圍執業或違反有關規定同時在兩個及以上項目擔任項目負責人的,企業該項工程業績不予認可。
6.保密工程不得作為企業代表工程業績申報。
7.群體建筑(無論基礎是否相連)不作為單體建筑面積業績考核。
8.輕鋼、網架結構跨度業績,不作為建筑工程施工總承包跨度業績考核。
取消合同金額硬門檻,促進市場競爭。取消《建筑業企業資質標準》(建市[2014]159號)中建筑工程施工總承包一級資質企業可承擔單項合同額3000萬元以上建筑工程的限制。取消《建筑業企業資質管理規定和資質標準實施意見》(建市[2015]20號)特級資質企業限承擔施工單項合同額6000萬元以上建筑工程的限制以及《施工總承包企業特級資質標準》(建市[2007]72號)特級資質企業限承擔施工單項合同額3000萬元以上房屋建筑工程的限制。此項調整可謂《資質通知》的核心,合同金額硬門檻的取消,將鼓勵優質建筑業企業參與更廣泛的市場競爭。從規范建筑業角度來說,各個資質等級已經從技術角度對于企業承接工程范圍進行了規范,設置合同金額限制顯然的反市場的,而放開此等限制,實際上只是行政權力的合理歸位。
在建筑資質升級中有一項重要的申請條件就是工程業績條件,建筑企業需要提交工程業績材料,然后建筑主管部門會進行審核,如果建筑企業申請資質過程中業績不足或者出現其他的問題很可能導致資質證書申請收到影響。
工程業績其實指的就是建筑企業的竣工證明,每項代表工程業績均應提供相應的竣工驗收證明材料即工程竣工(交工)驗收文件或有關部門出具的工程質量鑒定書,可以說這是建筑企業的重要施工證明文件。
容易造成企業工程業績出現問題的原因有哪些?
對于業績不重視
企業對于業績備案不是很重視,覺得業績是一種“可有可無”的存在,所以備不備案都是無所謂的,到最后升級資質時因為業績夠但沒有備案而后悔不已。想進行資質升級還是需要盡早進行企業業績備案“防患于未然”。以免造成更大的損失。
超過自身資質等級去承接項目、以其他的企業名義進行承攬工程或允許其他企業或者個人以本企業的名義進行承攬工程的;
2、并未取得相關施工許可證卻有擅自進行施工的;
3、與相關的建設范圍或企業之間進行相互串通投標,或者以行賄等不法手段進行謀取從而中標的;
4、違反了現在國家的工程建設強制標準進行施工的;
5、將已經承包的工程變相轉包或違法進行分包的;
6、惡意拖欠相關分包企業的工程款或者一些勞務人民的工資的;
7、有出租、出借、偽造、變造、倒賣建筑業企業資質證書的,或者以其他形式進行非法轉讓的;
8、并未依法履行相關建筑工程質量的保修義務或者有拖延履行保修義務現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