空氣錘國標檢驗規則
1 為了檢驗空氣錘是否符合本標準的要求,特規定以下的檢驗類別:交檢、抽檢、型式試驗。
2 每臺空氣錘都必須進行交檢。
3 對批量生產的空氣錘必須按批量的 20%進行抽檢,但每批不得少于一臺。
4 由于結構、工藝變化,材料和配件更換后而生產的第一臺錘及新產品必須做型式試驗。
5 空氣錘的各檢驗類別的檢驗項目應符合表 6 的規定。
標志、包裝、運輸和貯存
1 空氣錘的質量標記和標牌應固定在錘身上明顯的位置。
2 標牌的型式與尺寸應符合 GB/T 13306 的規定。在標牌上應標明:
a) 制造廠名或商標;
b) 出廠編號;
c) 型號、規格、名稱;
d) 主要參數和尺寸。
3 空氣錘包裝應符合 JB/T 8356.1 的有關規定。
4 每臺空氣錘均應隨錘附帶下列技術文件:
a) 合格證明書;
b) 裝箱單;
c) 使用說明書。
5 空氣錘在運輸時應當防止機械性的損壞。
6 空氣錘應在干燥、通風、防雨的地方貯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