鑒定對象:風機
鑒定委托事項:風機設備是否屬于合同約定的防爆型
鑒定形式:案情了解、現場勘驗、鑒定檢測、技術分析和專家鑒定
二、鑒定概述
申請人:XX消防安全工程公司(以下簡稱申請方)與被申請人XX通風設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被申請方)買賣合同糾紛一案。申被雙方簽訂《銷售合同》,申請方向被申請方購買無機玻璃鋼風管、風機等設備,并注明只將所需要風管設備的制作及廠里風管設備裝上車;且均為備注防爆型,驗收標準按申請方所提供的圖紙及國家標準執行,在合同履行過程中,在合同履行過程中,申請方發現被申請方隱瞞了風機不屬于安全防爆型的事實,造成申請方產生巨大損失,申請方為維護自身權益,遂訴至司法機構。申請方提出如下申請訴求:解除申被雙方《銷售合同》中有關涉案產品風機部分的合同內容;被申請方退還風機款及賠償損失;被申請方承擔訴訟費、保全費、鑒定費等其他一切費用;司法機構委托產品質量鑒定機構對涉案風機是否為合同約定的防爆型風機進行鑒定。
鑒定公司組織鑒定專家組對相關資料進行了審查并將鑒定相關要求及鑒定專家組成員情況告知司法機構和各當事方,各方均未表示異議。
工作人員及鑒定專家、申被雙方及委托人共同到達鑒定標的物所在地,鑒定專家向申被雙方進行案情了解。
鑒定專家組依據資料審查、現場勘驗、鑒定檢測,通過技術分析形成鑒定意見。
1. 背景情況調查
1.1記錄調查
1.2資料審查
2.《銷售合同》
2.1申請人與被申請人簽訂《銷售合同》;
2.2鑒定委托事項及其具體化及現場調查;
3.主要爭議:案涉風機設備是否屬于防爆型
根據現場勘測結果可得:涉案風機設備系統不能認定為防爆型風機設備系統
司法機構采納鑒定意見,申被雙方簽訂的《銷售合同》中所涉風機部分的合同內容被原告解除;被申請方向申請方返還貨款并作出相應賠償;駁回申請方其他訴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