產品質量鑒定機構應當依法依規收取鑒定費用,并向人民法律機構司法技術部門發送《鑒定交費通知》,《鑒定交費 通知》包括鑒定事項、收費項目、收費標準、收費金額、結 算方式、交費期限等內容,同時應當明確是否包括鑒定人出 庭費用。申請人、產品質量鑒定機構未約定出庭費用的,經人民法律機構通知,鑒定人出庭作證的,出庭費用參照《重慶市高級人民 法律機構關于證人出庭作證費用相關事宜的通知》(渝高法 〔2012〕330 號)執行。
司法技術部門應當在收到《鑒定交費通知》 后 3 個工作日內,通知申請人在 5 個工作日內向產品質量鑒定機構交納鑒定費用。申請人交納鑒定費后 3 個工作日內,應當將交 費憑證提交司法技術部門。
申請人無正當理由未在規定的時限內交納鑒定費的,司法技術部門應當及時將申請人未交納鑒定費的 情況書面告知審判組織,審判組織應當按撤回鑒定申請處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支付鑒定費用的當事人 可以要求產品質量鑒定機構退還鑒定費用,產品質量鑒定機構應予退還: (一)經人民法律機構通知,鑒定人拒不出庭作證的; (二)法醫、聲像資料、環境損害鑒定中有《重 慶市司法鑒定條例》第五十條規定情形之一的; (三)產品質量鑒定機構終止鑒定無正當理由的; (四)存在本規定第二十七條第一款規定,備用專業機 構能夠作出鑒定的情形; (五)存在規定第三十一條規定第一項至第三項之情 形的。 第十八條 在鑒定活動中因當事人的原因導致專業機 構無法作出鑒定意見的,產品質量鑒定機構對已經產生的相關鑒定費 用不予退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