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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測標準】GB 5749-2006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
GB 19298-2003瓶(桶)裝飲用水衛生標準
GB 17324-2003瓶(桶)裝飲用純凈水衛生標準
GB 8537-2008飲用天然礦泉水中國藥典純凈水(2010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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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生活飲用水報告,佛山市水務局
佛山市生活飲用水二次供水管理辦法
(2016年1月15日由市政府發布,自2016年1月15日起施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我市生活飲用水二次供水管理,防止水質二次污染,保證二次供水安全,保障人民群眾身體健康,根據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2013年6 月29 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次會議通過)、《城市供水條例》(國務院令第158 號)、《城市供水水質管理規定》(建設部令第156 號)、《生活飲用水監督管理辦法》(建設部、衛生部令第53 號)、1998 年修訂的《廣東省城市供水管理規定》、2013年修訂的《佛山市供用水管理規定》、《佛山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佛山市物業管理辦法的通知》(佛府辦〔2014〕18 號)及其他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我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生活飲用水二次供水(以下簡稱二次供水),是指單位或者個人使用儲存、加壓等設施,將城市公共供水或者自建設施供水經儲存、加壓后再供用戶的形式。本辦法所稱的二次供水設施,是指注冊水表后為二次供水設置的水箱(池)、水泵、補償器、氣壓罐、供水泵房、水處理設備、消毒設備、電機、電檢裝置、管道及閥門等設施。
二次供水設施產權人(以下簡稱產權人)是指對二次供水設施具有共有權或專有權的單位或個人。
二次供水設施維護管理人(以下簡稱維護管理人)是指依法或依約對二次供水設施進行維護管理的單位或個人,包括自行管理的產權人或委托管理的供水企業、物業服務企業或其他管理人。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二次供水管理及二次供水設施的建設、移交、維護和運行管理。
第四條 全市二次供水的監督管理工作實行屬地管理原則。
市水務局負責統籌協調全市二次供水監督管理工作。各區供水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二次供水監督管理工作。
市衛生計生局負責統籌協調全市二次供水的衛生監督監測工作,各區衛生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二次供水的衛生監督監測工作。
市、區各級發展改革、國土規劃、住建管理、公安消防等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協同做好二次供水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五條 二次供水設施建設單位和維護管理人應按照《佛山市水務局關于印發〈佛山市生活飲用水二次供水設施建設維護管理技術指引(試行)〉的通知》(佛市水務〔2016〕8 號)分別實施二次供水設施的建設、移交、維護和管理,維護管理人對二次供水水質負責。
第二章 二次供水設施的建設和移交
第六條 民用與工業建筑生活飲用水對水壓、水量的要求超過城鎮公共供水或自建設施供水管網能力時,開發建設單位應負責投資建設二次供水設施。二次供水設施應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報建、同時施工、同時驗收并投入使用。
第七條 二次供水設施的選址、設計和施工應符合以下標準和要求:
(一)《二次供水設施衛生規范》(GB17051-1997)和《二次供水工程技術規程》(CJJ140-2010)等相關國家技術標準和規范;
(二)《佛山市生活飲用水二次供水設施建設維護管理技術指引(試行)》;
(三)所屬行政區域內供水企業的意見;
(四)相關項目環境影響評價的要求。
二次供水設施的設計必須由具有相應資質的設計單位承擔。設計中應當包括不同用戶分別獨立計量、不同用水性質獨立給水管網、新建住宅計量到戶、水表出戶、供水企業抄表到戶、水表集中設置、遠傳抄表系統等設計內容。
第八條 建設單位應將新建、改建及擴建二次供水設施設計方案提交所屬行政區域內供水企業,經審查同意后方可進行施工圖設計。建設單位應將施工圖設計文件提交施工圖審查機構審查,不得擅自修改審查合格的施工圖,如確需修改的應重新提交審查合格后方可實施。
第九條 二次供水設施應納入建筑物的附屬構筑物。新建、擴建、改建二次供水設施依法需辦理施工許可證的,建設單位應在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并獲得屬地住建管理部門的施工許可后方可施工。
第十條 二次供水工程施工應由具有相應資質的施工單位承擔,施工單位應按審查合格后的施工圖設計文件和施工組織文件進行施工安裝,不得擅自修改。其所屬行政區域供水企業應主動跟蹤二次供水設施的建設情況,對建設和施工過程中有關技術問題,供水企業應提供技術指導。
第十一條 二次供水設施所用設備及材料必須符合國家質量標準,特別是防腐涂料等涉水產品,應符合《生活飲用水輸配水設備及防護材料的安全性評價標準》(GT/T17219-1998)的規定并應具有省級以上(含省級)衛生部門授予的產品衛生安全性評價報告和衛生許可批件,不得使用國家明令禁止、淘汰或不符合飲用水衛生安全標準的管材、配件和設備。
第十二條 二次供水工程完工后,建設單位應當組織通水、通電調試,對供水設備、管道進行沖洗消毒,清洗消毒后水質檢測應符合《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GB5749-2006)相關規定。
第十三條 新建二次供水工程安裝及調試完成后,建設單位須持由屬地供水企業出具的已通水證明材料,向所屬行政區域內的行政服務中心(或住建管理部門)申請聯合驗收,驗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改建、擴建二次供水工程安裝及調試完成后,須經供水、住建管理、衛生部門及屬地供水企業驗收合格方可投入使用。二次供水工程建設單位應提交二次供水設施的設計、施工和驗收等資料報屬地供水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四條 新建、改建、擴建二次供水設施經驗收合格后,由產權人委托維護管理人有償負責維護管理。已建二次供水設施,經所屬行政區域供水主管部門會同衛生部門現場審核合格并出具審核意見后,由產權人委托維護管理人
有償負責維護管理。
對不符合技術、衛生和安全防范要求的二次供水設施,所屬行政區域供水主管部門應強制產權人或維護管理人在規定期限內進行整改。屬于保修期內的二次供水設施,整改費用由開發建設單位承擔;已超出保修期的,整改費用由產權人承擔,可在共有收益賬戶或住宅專項維修資金賬戶中列支。整改后經所屬行政區域供水主管部門會同衛生部門現場審核合格并出具審核意見后,由產權人委托維護管理人有償維護管理。其所屬行政區域供水主管部門要負責對現有二次供水設施開展排查,對老舊落后的二次供水設施制訂改造計劃,督促二次供水設施開發建設單位或產權人在規定時間內完成整改工作。
為保證二次供水水質及供水安全,二次供水設施維護和管理應向專業化發展。新建、已建及改建的二次供水設施維護中水池(箱)的清洗、消毒工作原則上應有償委托給屬地供水企業,并有償委托有資質單位進行水質檢測。
產權人與維護管理人應簽訂委托協議,明確雙方責任并報所屬行政區域供水主管部門登記備案。
第三章 二次供水設施的維護和運行管理
第十五條 維護管理人應當加強二次供水設施的維護管理,切實保證正常供水。二次供水設施管理維護應符合《二次供水設施衛生規范》(GB17051-1997)和《二次供水工程技術規程》(CJJ140-2010)等國家有關技術標準和規范,以及《佛山市生活飲用水二次供水設施建設維護管理技術指引(試行)》相關要求。
第十六條 維護管理人應有專門的管理人員。管理人員應具有相關專業技能,熟悉二次供水設施的技術性能和運行要求并持有有效的預防性健康體檢合格證明。維護管理人應制定二次供水的管理制度和應急預案。
第十七條 二次供水設施運行維護管理工作包括:定期對水箱(池)進行清洗、消毒、定期進行水質檢測并協助檢測單位做好取水水質抽樣工作、將檢測結果以公示欄等形式及時反饋給用戶;巡查管網漏損情況并及時修復、保持泵房環境衛生清潔、維持加壓、電控設備正常運行;建立健全的二次供水設施運行、維護和水箱(池)清洗消毒的臺賬和檔案,建立清洗、消毒、水質檢測、安全防范等各項管理制度,確保水質安全。
第十八條 二次供水水池(箱)每半年應至少清洗、消毒1次,無負壓設備罐體每兩年至少清洗、消毒1 次。每次清洗、消毒后,維護管理人應委托有資質單位進行水質檢測,檢測合格后方能恢復供水。檢測項目根據《二次供水設施衛生規范》(GB17051-1997)確定。所屬行政區域供水主管部門及衛生部門應對水池(箱)的周圍環境、衛生狀況、清洗和消毒以及管理等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十九條 維護管理人應制定水泵房維護管理制度及管網巡查制度,設置專門人員保持水泵房通風、照明及消防等設備良好運行,地面整潔,排水暢通,定時巡查水泵機組運行情況并對水泵維護保養,查看管網壓力、管網漏損情況及控制柜運行情況,做好記錄,發現異常情況應及時組織專人檢修。
第二十條 維護管理人應當保證二次供水不間斷供水。由于工程施工、設備維修、水池(箱)清洗消毒等原因需要停止供水的,應當按照規定履行報告程序,提前24 小時告知用戶做好儲水準備;因設備故障或者緊急搶修不能提前通知的,應當在搶修的同時,以便于公眾知曉的方式發布停水信息,盡快恢復正常供水并向供水主管部門報告。
第二十一條 二次供水設施維護管理、維修費用由產權人承擔。
物業管理小區的二次供水設施維護管理費用由物業服務企業計入物業服務成本,在物業管理費中列支;其他類別的二次供水設施維護管理費用由產權人與維護管理人雙方協商解決。二次供水設施的大檢、大修費用可在共有收益賬戶或住宅專項維修資金賬戶中列支。如二次供水設施需緊急搶修,應先組織搶修,有關費用經審核或審計后,可從共有收益賬戶中或住宅專項維修資金賬戶中列支。
第二十二條 產權人或維護管理人發現二次供水水質有異常變化,可能危及人體健康的,應立即采取措施,積極消除隱患,同時應向當地供水主管部門和衛生部門及供水企業報告。接到報告的部門或單位應當及時調查解決,確保水質安全。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三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對二次供水設施進行盜竊和蓄意破壞致使二次供水無法正常運行,由供水主管部門根據國家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第二十四條 二次供水設施開發建設單位、產權人未按照相關規定對二次供水設施進行改造,未按照相關規定自行或者委托維護管理人對二次供水設施進行維護管理致使飲用水水質污染、傳染病傳播,由供水主管部門責令其限期改正并根據國家有關規定予以行政處罰。
第二十五條 維護管理人未按照相關規定對二次供水設施進行維護管理或者安排未經預防性健康體檢合格的工作人員從事二次供水設施的維護管理工作,致使或者可能導致飲用水水質污染、傳染病傳播,由供水主管部門和衛生部門責令其限期改正并根據國家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第二十六條 供水企業應保證二次供水設施前市政供水水質。二次供水水質檢測時,應在二次供水水池(箱)或無負壓設備進水管前的市政供水管道取水口取樣進行檢測、對比。市政供水水質檢測不合格的,由供水主管部門責令其限期改正并根據國家有關規定予以行政處罰。
第二十七條 供水主管部門、衛生部門的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上級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所稱注冊水表,是指由供水企業安裝作計算用水量的水表。設有總表計量居民生活用水及公共用水,并設有戶表計算各戶居民生活用水量時,總表為注冊水表。沒有總表,只有戶表的,戶表為注冊水表。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佛山市生活飲用水報告,佛山市水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