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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韓國自貿協定原產地證書辦理須知
基本概況
(一)簽證國家 韓國
(二)證書名稱 證書英文名稱:《CERTIFICATE OF
ORIGIN FORM FOR CHINA-KOREA FTA》,簡稱中國—韓國原產地證書。
(三)簽證產品 《中國—韓國原產地證明書》的簽發,限于已公布的《貨物貿易協定》項下給予關稅優惠的產品,這些產品必須符合《中國—韓國自由貿易區原產地規則》。
(四)證書文字 證書內容以英文填寫。 二、申請書 申請書的項目應如實填寫,與證書相同的欄目應與證書內容一致。 三、證書編號 證書編號填寫在證書的右上角。
中國—韓國證書編號須填寫證書種類識別字母“K”,例如:K15470ZC20390038。
(五)、后發證書的簽發 貨物未能在裝運前、裝運時或裝運后7個工作日內簽發的,可憑貨物報關單及提單復印件(或電子資料)申請辦理后發證書,證書補發有效期為貨物裝運之日起一年內。證書簽發后需在證書第五欄標記“ISSUED RETROACTIVELY”。
(六)、更改證書的簽發 證書簽發后出口人發現證書錯誤可對證書進行更改申請。除申請更改的欄目外,更改證書其他各欄目與原證書保持一致,“申請日期”及“簽發日期”也應與原證書一致。并應提交原證書正本。
(七)、重發證書的簽發 如原產地證書被盜、遺失或損毀,在出口商或制造商確信此前簽發的原產地證書正本未被使用的情況下,可簽發經核準的原產地證書副本,并在重發證書上注明
“CERTIFIED TRUE COPY of the original Certificate of Origin
number ___ dated ___”。簽證時需提供原證書正本復印件及相關的提單、報關單正本復印件。 重發證書其他各欄目與原證書保持一致!吧暾埲掌凇奔啊昂灠l日期”應為企業實際申請日期。
(八)、證書有效期 自證書簽發之日起一年內有效。
證書填制
第一欄:出口商名稱、地址、國別 此欄必須填明中國境內出口商的名稱、地址、國名。該出口商名稱必須經我局備案。
第二欄:生產商的名稱、地址和國別。 列明貨物生產商的全稱、地址、國家。如果證書貨物由多個生產商生產,應填寫所有生產商的全稱、地址、國家,可增加附頁;如果出口人或生產商希望該信息保密時,也可以接受在該欄注明“應要求提供”(AVAILABLE UPON REQUEST);如生產商與出口商相同,該欄填寫“同上”(SAME)。
第三欄:收貨人的名稱、地址和國別 該欄填寫收貨人名稱、地址、國名,應填寫常駐韓國的收貨人詳細的依法登記的名稱、地址、國家。
第四欄:運輸方式及路線
填寫離港日期、運輸工具的編號、裝運口岸和到貨口岸。 離港日期前可加打“ON” 或“ON/AFTER”表示確切的出貨日期或隨后幾天可能的出貨日期。月份需用英文大寫表示,年份需打四位數。
如出貨后申請證書,應填寫具體運輸工具編號;如出貨當天或出貨前申請證書,可只填寫BY SEA或BY AIR等。 裝運港應為中國大陸境內的港口,經香港轉運可寫SHENZHEN VIA
HONGKONG。 卸貨港應為韓國港口。
第五欄:備注 如果發票是由非締約方經營者開具的,則應在此欄詳細注明非締約方經營者依法登記的名稱和所在國家。后發證書系統將自動生成“后發”字樣(ISSUED RETROACTIVELY);重發證書系統將自動生成重發信息“原產地證書正本(編號
日期 )經核準的真實副本”(CERTIFIED TRUE COPY OF THE ORIGINAL CERTIFICATER
OF ORIGIN NUMBER…DATED…)。
第六欄:商品順序號 按順序填寫貨號編號,最多不得超過20項。如多于20項應另申請一份證書。
第七欄:嘜頭及包裝號 此欄應與貨物包裝嘜頭一致,如無嘜頭,應填N/M字樣。此欄不得出現“香港、臺灣或其他國家和地區制造”、或“見提單”、“見發票”等字樣。 嘜頭是圖案形式的可采取貼嘜。需要貼嘜的證書,此欄應注明IMAGE OR SYMBOL(I/S),不能留空。并應在申請書備注欄注明“M”或“貼嘜”字樣。
嘜頭復印粘貼到證書的第六到十二欄空白處,不能出邊框,不能覆蓋。一頁貼不完可貼在第二頁,以此類推。
第八欄:商品名稱,包裝數量及種類 此欄填寫商品的名稱,應按照商品的用途及所用材料對商品進行詳細描述,商品的描述以能確定H.S.六位數稅目號為準。 應標明貨物包裝種類及包裝總數量,總數量應同時用英文大寫數字和阿拉伯數字表示。如貨物無包裝,應注明“散裝(IN BULK)”。 當商品描述結束時,加上“***”或“”。最后應加上截止線,以防止添加偽造內容。國外信用證要求填具合同、信用證號碼等內容的,可加在截止線下方空白處。
第九欄:對應第八欄的貨物名稱填寫六位數的協調制度編碼(H.S.編碼)。
第十欄:注明申報貨物享受優惠待遇所依據的原產地標準。 (一)如貨物完全原產,填寫“WO”。 (二)貨物含有進口成份,但完全由已經取得原產資格的材料或部件生產,填寫“WP”。
(三)貨物符合產品特定原產地規則,填寫“PSR”。 (四)貨物適用協定文本3.3條(即附件3-B所列符合特定貨物處理的310項產品)的規定,填寫“OP”(另有清單)。
第十一欄:毛重或其他數量 貨物毛重應以公斤計算,也可按照習慣填寫其他能表明貨物具體數量的計量方式,如體積、數量等。
第六欄的序列號、第八欄的品名、第九欄的H.S.編碼、第十欄的原產地標準及第十一欄的計量單位要一一對應。
第十二欄:發票號及日期 如果發票由第三方公司出具,商業發票號碼和日期不明,則應在此欄填寫出口商原始發票的號碼和日期。
此欄不得留空。為避免誤解,月份一律用英文縮寫,年度要打四位數。此欄所填發票號日期必須與發票一致。發票日期不能遲于第十三、十四欄申請簽發日期和第四欄出貨日期。
第十三欄:出口商的申明 申請人須在此欄加蓋經檢驗檢疫機構備案的企業中英文印章及申報員手簽,并填寫申報地點和申報日期。此欄的申報日期必須是企業實際申請日期,與第十四欄日期相同,且不得早于第十二欄日期。
證書進口國已經打印為韓國。
第十四欄:簽證當局的證明 此欄由簽證人員審核證書無誤后,簽名并加蓋公章。簽證人簽名必須清楚、并留有足夠的蓋章位置,印章與簽名不可重疊,如無特殊要求,只簽一份正本,不簽副本。
此欄的簽證日期必須是企業實際申請日期,與第十三欄日期相同,且不得早于第十二欄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