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妝品監督管理條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化妝品生產經營活動,加強化妝品監督管理,保證化妝品質量安全,保障消費者健康,促進化妝品產業健康發展,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化妝品生產經營活動及其監督管理,應當遵守本條例。
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化妝品,是指以涂擦、噴灑或者其他類似方法,施用于皮膚、毛發、指甲、口唇等人體表面,以清潔、保護、美化、修飾為目的的日用化學工業產品。
第四條 國家按照風險程度對化妝品、化妝品原料實行分類管理。
化妝品分為特殊化妝品和普通化妝品。國家對特殊化妝品實行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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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化妝品生產經營活動,加強化妝品監督管理,保證化妝品質量安全,保障消費者健康,促進化妝品產業健康發展,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化妝品生產經營活動及其監督管理,應當遵守本條例。
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化妝品,是指以涂擦、噴灑或者其他類似方法,施用于皮膚、毛發、指甲、口唇等人體表面,以清潔、保護、美化、修飾為目的的日用化學工業產品。
第四條 國家按照風險程度對化妝品、化妝品原料實行分類管理。
化妝品分為特殊化妝品和普通化妝品。國家對特殊化妝品實行注冊管理,對普通化妝品實行備案管理。
化妝品原料分為新原料和已使用的原料。國家對風險程度較高的化妝品新原料實行注冊管理,對其他化妝品新原料實行備案管理。
第五條 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負責全國化妝品監督管理工作。國務院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負責與化妝品有關的監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藥品監督管理的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的化妝品監督管理工作?h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負責與化妝品有關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六條 化妝品注冊人、備案人對化妝品的質量安全和功效宣稱負責。
化妝品生產經營者應當依照法律、法規、強制性國家標準、技術規范從事生產經營活動,加強管理,誠信自律,保證化妝品質量安全。
第七條 化妝品行業協會應當加強行業自律,督促引導化妝品生產經營者依法從事生產經營活動,推動行業誠信建設。
第八條 消費者協會和其他消費者組織對違反本條例規定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行為,依法進行社會監督。
第九條 國家鼓勵和支持開展化妝品研究、創新,滿足消費者需求,推進化妝品品牌建設,發揮品牌引領作用。國家保護單位和個人開展化妝品研究、創新的合法權益。
國家鼓勵和支持化妝品生產經營者采用先進技術和先進管理規范,提高化妝品質量安全水平;鼓勵和支持運用現代科學技術,結合我國傳統優勢項目和特色植物資源研究開發化妝品。
第十條 國家加強化妝品監督管理信息化建設,提高在線政務服務水平,為辦理化妝品行政許可、備案提供便利,推進監督管理信息共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