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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投資(ODI: Overseas Direct Investment),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企業直接或通過其控制的境外企業,以投入資產、權益或提供融資、擔保等方式,獲得境外所有權、控制權、經營管理權及其他相關權益的投資活動。 指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企業(以下稱“投資主體”)直接或通過其控制的境外企業,以投入資產、權益或提供融資、擔保等方式,獲得境外所有權、控制權、經營管理權及其他相關權益的投資活動。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形:獲得境外土地所有權、使用權等權益、獲得境外自然資源勘探、開發特許權等權益、獲得境外基礎設施所有權、經營管理權等權益、獲得境外企業或資產所有權、經營管理權等權益、新建或改擴建境外固定資產、新建境外企業或向既有境外企業增加投資、新設或參股境外股權投資、通過協議、信托等方式控制境外企業或資產。
1、實行核準管理的項目,投資主體應當通過網絡系統向核準機關提交項目申請報告并附具有關文件。投資主體是中央管理企業的,由其集團公司或總公司向核準機關提交;投資主體是地方企業的,由其直接向核準機關提交。
2、實行備案管理的項目,投資主體應當通過網絡系統向備案機關提交項目備案表并附具有關文件。投資主體是中央管理企業的,由其集團公司或總公司向備案機關提交;投資主體是地方企業的,由其直接向備案機關提交。境外投資項目備案申請表格式文本及附件要求由國家發布。
3、兩個以上企業共同開展境外投資的,由大股東在征求其他投資方書面同意后辦理備案或申請核準。如果各方持股比例相等,由一方辦理備案或申請核準。如投資方不屬同一行政區域,負責辦理備案或核準的商務部或省級商務主管部門應當將備案或核準結果告知其他投資方所在地商務主管部門。
境外投資的有效期是兩年,需要在兩年之內完成投資,超過時間該就作廢了,屆時如果有新的項目,企業需要重新辦理ODI投資備案。更多境外投資備案相關問題歡迎咨詢提問。我司可代為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