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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DI,即境外直接投資,是指我國企業、團體在國外及港澳臺地區以現金、實物、無形資產等方式投資,并以控制國(境)外企業的經營管理權為核心的經濟活動;對外直接投資是我國“走出去”戰略的重要組成部分,也是主動參與國際分工,利用好兩種資源兩個市場,規避國外貿易壁壘,吸收國外的先進技術和管理經驗以及及時掌握外部信息的積極舉措。下面我們重點介紹通過ODI方式進行境外投資商務部境外投資行為審批和銀行外匯額度登記及審批的監管要求,以期為同業人士提供實操參考。
根據相關的規定,對境外投資方向提出了指導意見,并明確將境外投資項目分成了鼓勵開展、限制開展和禁止開展三類情況,明確將境外投資分為鼓勵、限制和禁止三類。
以下三類情況屬于限制開展的境外投資,需須經境外投資主管部門核準:
1. 赴與我國未建交、發生戰亂或者我國締結的雙多邊條約或協議規定需要限制的國家和地區開展境外投資。
2. 房地產、酒店、影城、業、體育俱樂部等境外投資。
3. 在境外設立無具體實業項目的股權投資或投資平臺。
需要備案的項目:不涉及投資目的地和行業的境外投資項目采備案制。
商務部要求對外投資企業在《境外投資管理辦法》要求的基礎上還需提交額外申請材料:
包括董事會決議或出資協議、對外投資企業經審計的財務報表、投資前期工作落實情況說明、企業決策人簽署的真實性承諾書,還需提交《境外并購事項前期報告表》。
備案成功后,發改部門會出具一份《境外投資項目備案通知書》,會說明對投資主體的境外投資項目準予備案,有效期為2年,以及在變更、延期的情況下,需要提交相應手續。
我司可進行境外投資備案代辦服務,如有需要歡迎咨詢聯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