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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資質通知》解讀
最近,住建部連續發布了《住房城鄉建設部辦公廳關于換發新版建筑業企業資質證書的通知》(建辦市函[2015]870號)《住房城鄉建設部關于建筑業企業資質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建市[2015]154號)。對此,住建部表示,此次發出的兩份通知總體上屬于同一內容,出于同一目的,即簡政放權、優化資質管理,前者是落實后者的具體措施及做法,此次調整的核心為后者。《資質通知》基于簡政放權、優化資質管理做出了如下調整:
簡化施工總包特級資質的企業申請指標。取消《施工總承包企業特級資質標準》(建市[2007]72號)中關于國家級工法、專利、國家級科技進步獎項、工程建設國家或行業標準等考核指標要求。對于申請施工總 承包特級資質的企業,不再考核上述指標。此項調整旨在簡化施工總包特級資質的企業申請指標,即對已獲獎項的考核指標大幅放寬,尤其直接規定取消較為徹底。考慮到建筑業企業申請資質的核心在資產、資金、人員,而獲獎項不在此列,就容易理解了。
取消合同金額硬門檻,促進市場競爭。取消《建筑業企業資質標準》(建市[2014]159號)中建筑工程施工總承包一級資質企業可承擔單項合同額3000萬元以上建筑工程的限制。取消《建筑業企業資質管理規定和資質標準實施意見》(建市[2015]20號)特級資質企業限承擔施工單項合同額6000萬元以上建筑工程的限制以及《施工總承包企業特級資質標準》(建市[2007]72號)特級資質企業限承擔施工單項合同額3000萬元以上房屋建筑工程的限制。此項調整可謂《資質通知》的核心,合同金額硬門檻的取消,將鼓勵優質建筑業企業參與更廣泛的市場競爭。從規范建筑業角度來說,各個資質等級已經從技術角度對于企業承接工程范圍進行了規范,設置合同金額限制顯然的反市場的,而放開此等限制,實際上只是行政權力的合理歸位。
放開鋼結構工程一級資質承包范圍。將《建筑業企業資質標準》(建市[2014]159號)中鋼結構工程專業承包一級資質承包工程范圍修改為:可承擔各類鋼結構工程的施工。
調整換證過渡期,資質換證改為簡單換證。將《實施意見》規定的資質換證調整為簡單換證,資質許可機關取消對企業資產、主要人員、技術裝備指標的考核,企業按照《管理規定》確定的審批權限以及《實施意見》規定的對應換證類別和等級要求,持舊版建筑業企業資質證書到資質許可機關直接申請換發新版建筑業企業資質證書。將過渡期調整至2016年6月30日,2016年7月1日起,舊版建筑業企業資質證書失效。調整換證過渡期中,值得注意的是:一,所謂具體換證要求,即《住房城鄉建設部辦公廳關于換發新版建筑業企業資質證書的通 知》;二,舊版建筑業企業資質證書2016年7月1日失效。資質換證改為簡單換證,實際上取消了《實施意見》規定的對換證企業資產、主要人員、技術裝備的實質性審查,減輕了核準機關和換證企業的壓力,從而也為縮減過渡期市場,提前完成全部換證提供了條件。
資質升級和資質增項,取消過多檢查和5個類別的上限限制。取消《實施意見》第二十八條“企業申請資質升級(含一級升特級)、資質增項的,資質許可機關應對其既有全部建筑業企業資質要求的資產和主要人員是否滿足標準要求進行檢查”的規定;取消第四十二條關于“企業最多只能選擇5個類別的專業承包資質換證,超過5個類別的其他專業承包資質按資質增項要求提出申請”的規定。這里需要注意的是,申請資質升級和資質增項的只是取消了對既有資產和人員的檢查。
通過以上詳細解讀,筆者認為建設部新規并非網絡盛傳的“取消建造師制度”,而只是簡化資質換證的手續。從建筑業發展和國計民生角度看,建造師制度非但不會取消還會進一步加強和規范。掛靠一直是不允許的,即使短期內難以杜絕,但接下來會逐步采取措施,治理掛靠現象。
三、行業影響
總體來說,《資質通知》的發布對于建筑行業以及建筑企業是利好消息,主要影響如下:
(一)改換證審查為簡單換證,換證中取消對于資產、人員的實質審查,給建筑企業換證減負,過渡期內建筑企業的資質將不會因為不符合新的資質標準和資質規定而喪失。取消對企業資產的考核,對于集體企業是大利好,因為很多集體企業固定資產無法評估,且無法像股份制企業那樣增資。取消主要人員考核,僅僅一個總承包三級企業至少可以省下一二十萬的社保費用, 企業可以不要像前期那樣急切找高價證書掛靠了。但是,《資質通知》還規定“各地要認真組織好建筑業企業資質換證工作,加強事中事后監管,適時對本地區取得建筑業企業資質的企業是否滿足資質標準條件進行動態核查!鼻笆鰟討B核查即為年審,在年審中要求各省建設主管部門嚴格審核資產、人員可能性較大。另外,可以預見接下來建筑企業與建造師之間的掛靠糾紛將進入高發階段。
(二)取消總承包一級、特級企業合同金額門檻限制,取消特級資質企業申請中對于國家級工法、獲獎項等指標的要求,對于此類企業是重大利好。正如筆者在上文提到的,合同金額的限制本來就是行政權力對市場的不合理干預,取消后市場將恢復本來面目。
(三)取消資質升級和資質增項中對于既有人員和資產的生產和以及5個類別的上限限制,實際上是鼓勵建筑企業做大做強,也是對企業的減負。
建筑企業資質申報重點注意事項
一、不能認定為企業業績的工程
《建筑業企業資質管理規定和資質標準實施意見》規定:
1.單位工程未竣工驗收或驗收不合格,不能作為申請建筑工程施工總承包資質的業績考核。
2.配套工程不得單獨作為企業申報施工總承包資質工程業績考核。
(注:《建筑法》第二條規定:配套工程是指與各類房屋建筑及其附屬設施的建造相配套的線路、管道、設備的安裝活動。)
3.超過時限的工程業績不予認可。
《建筑業企業資質標準》中要求的“近5年”或“近10年”,是指自申請資質年度起逆推5年或10年期間竣工的工程業績。例如,申報年度為2015年,“近5年”的業績是指2010年1月1日之后竣工(交工)驗收合格的項目。
4.超越本企業資質承包工程范圍的工程業績不予認可。
(注:企業以境外承包工程作為代表工程業績申報的,不考核其是否超越資質承包工程范圍。)
5.項目負責人不規范執業。
企業申報的工程業績中,項目負責人在項目實施時存在非本企業注冊建造師、不具備注冊建造師資格、超越注冊建造師執業范圍執業或違反有關規定同時在兩個及以上項目擔任項目負責人的,企業該項工程業績不予認可。
6.保密工程不得作為企業代表工程業績申報。
7.群體建筑(無論基礎是否相連)不作為單體建筑面積業績考核。
8.輕鋼、網架結構跨度業績,不作為建筑工程施工總承包跨度業績考核。
9.企業因負有工程質量、生產安全事故責任被降級、吊銷資質,其相應工程業績不得作為代表工程業績申報。
10.工程業績弄虛作假申報資質被通報批評或撤銷資質的,其相應工程業績不得作為代表工程業績申報。
需要注意的是:
1.滿足多項技術指標的單位工程,只作為一項指標考核。
《建筑業企業資質標準》中分別考核累計和單項技術指標的,同一工程業績可同時考核,但鐵路方面資質除外。
2.《建筑業企業資質標準》中業績要求的“×類中的×類”必須分別滿足,不能相互替代。例如,建筑工程一級資質標準,要求企業完成“4類中的2類以上工程”,是指企業完成的工程中,高度、層數、單體面積、跨度等4類考核指標中至少應滿足2類,否則即為業績不達標。
3.企業申請多個類別資質的,工程業績應當分別滿足各類別資質標準條件。
4.企業以施工總承包方式承接的工程,不論該工程是否實行分包,均可作為其施工總承包業績考核。
5.申請專業承包資質的,以企業依法單獨承接的專業工程業績考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