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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質升級和資質增項,取消過多檢查和5個類別的上限限制。取消《實施意見》第二十八條“企業申請資質升級(含一級升特級)、資質增項的,資質許可機關應對其既有全部建筑業企業資質要求的資產和主要人員是否滿足標準要求進行檢查”的規定;取消第四十二條關于“企業最多只能選擇5個類別的專業承包資質換證,超過5個類別的其他專業承包資質按資質增項要求提出申請”的規定。這里需要注意的是,申請資質升級和資質增項的只是取消了對既有資產和人員的檢查。
通過以上詳細解讀,筆者認為建設部新規并非網絡盛傳的“取消建造師制度”,而只是簡化資質換證的手續。從建筑業發展和國計民生角度看,建造師制度非但不會取消還會進一步加強和規范。掛靠一直是不允許的,即使短期內難以杜絕,但接下來會逐步采取措施,治理掛靠現象。
三、行業影響
總體來說,《資質通知》的發布對于建筑行業以及建筑企業是利好消息,主要影響如下:
(一)改換證審查為簡單換證,換證中取消對于資產、人員的實質審查,給建筑企業換證減負,過渡期內建筑企業的資質將不會因為不符合新的資質標準和資質規定而喪失。取消對企業資產的考核,對于集體企業是大利好,因為很多集體企業固定資產無法評估,且無法像股份制企業那樣增資。取消主要人員考核,僅僅一個總承包三級企業至少可以省下一二十萬的社保費用, 企業可以不要像前期那樣急切找高價證書掛靠了。但是,《資質通知》還規定“各地要認真組織好建筑業企業資質換證工作,加強事中事后監管,適時對本地區取得建筑業企業資質的企業是否滿足資質標準條件進行動態核查!鼻笆鰟討B核查即為年審,在年審中要求各省建設主管部門嚴格審核資產、人員可能性較大。另外,可以預見接下來建筑企業與建造師之間的掛靠糾紛將進入高發階段。
(二)取消總承包一級、特級企業合同金額門檻限制,取消特級資質企業申請中對于國家級工法、獲獎項等指標的要求,對于此類企業是重大利好。正如筆者在上文提到的,合同金額的限制本來就是行政權力對市場的不合理干預,取消后市場將恢復本來面目。
(三)取消資質升級和資質增項中對于既有人員和資產的生產和以及5個類別的上限限制,實際上是鼓勵建筑企業做大做強,也是對企業的減負。
建筑企業資質申報重點注意事項
一、不能認定為企業業績的工程
《建筑業企業資質管理規定和資質標準實施意見》規定:
1.單位工程未竣工驗收或驗收不合格,不能作為申請建筑工程施工總承包資質的業績考核。
2.配套工程不得單獨作為企業申報施工總承包資質工程業績考核。
(注:《建筑法》第二條規定:配套工程是指與各類房屋建筑及其附屬設施的建造相配套的線路、管道、設備的安裝活動。)
3.超過時限的工程業績不予認可。
《建筑業企業資質標準》中要求的“近5年”或“近10年”,是指自申請資質年度起逆推5年或10年期間竣工的工程業績。例如,申報年度為2015年,“近5年”的業績是指2010年1月1日之后竣工(交工)驗收合格的項目。
4.超越本企業資質承包工程范圍的工程業績不予認可。
(注:企業以境外承包工程作為代表工程業績申報的,不考核其是否超越資質承包工程范圍。)
5.項目負責人不規范執業。
企業申報的工程業績中,項目負責人在項目實施時存在非本企業注冊建造師、不具備注冊建造師資格、超越注冊建造師執業范圍執業或違反有關規定同時在兩個及以上項目擔任項目負責人的,企業該項工程業績不予認可。
6.保密工程不得作為企業代表工程業績申報。
7.群體建筑(無論基礎是否相連)不作為單體建筑面積業績考核。
8.輕鋼、網架結構跨度業績,不作為建筑工程施工總承包跨度業績考核。
9.企業因負有工程質量、生產安全事故責任被降級、吊銷資質,其相應工程業績不得作為代表工程業績申報。
10.工程業績弄虛作假申報資質被通報批評或撤銷資質的,其相應工程業績不得作為代表工程業績申報。
需要注意的是:
1.滿足多項技術指標的單位工程,只作為一項指標考核。
《建筑業企業資質標準》中分別考核累計和單項技術指標的,同一工程業績可同時考核,但鐵路方面資質除外。
2.《建筑業企業資質標準》中業績要求的“×類中的×類”必須分別滿足,不能相互替代。例如,建筑工程一級資質標準,要求企業完成“4類中的2類以上工程”,是指企業完成的工程中,高度、層數、單體面積、跨度等4類考核指標中至少應滿足2類,否則即為業績不達標。
3.企業申請多個類別資質的,工程業績應當分別滿足各類別資質標準條件。
4.企業以施工總承包方式承接的工程,不論該工程是否實行分包,均可作為其施工總承包業績考核。
5.申請專業承包資質的,以企業依法單獨承接的專業工程業績考核。
二、設計、圖紙問題
1.項目未提供圖紙。
2.工程立面圖紙不清晰,且未能反映項目為單體建筑。
3.項目圖紙無設計單位出圖章、設計人員注冊執業印章。
4.工程提供圖紙未能反映考核指標。
5.圖紙中設計單位出圖章有效期、圖紙設計人員注冊執業印章有效期和圖紙出圖日期不符,非有效圖紙。
6.圖紙設計人員注冊執業印章存疑。
7.設計部分不予認定。
三、合同、文件問題
1.工程中標單位非申報單位。
2.工程中標日期晚于合同簽訂日期。
3.合同協議書明確發包人建設內容與合同名稱及竣工驗收內容不符。
4.沒有工程合同專用條款。
5.合同簽訂日期早于直接發包情況報告書簽發日期。
6.單位工程質量竣工驗收記錄及竣工驗收備案表中無竣工驗收日期,不予認定。
7.竣工驗收備案表中印章不清晰,不予認定。
四、項目負責人問題
1.項目負責人非建筑工程專業。
2.項目負責人在任職時非一級注冊建造師,屬超范圍執業。
3.項目負責人超二級建造師執業范圍執業。
4.項目負責人未注冊在申報單位。
5.項目負責人在開工后變更注冊至另一單位。
6.中標通知書中的項目負責人與合同中不一致。
7.一級注冊建造師證書取得日期晚于項目中標日期。
8.項目負責人個人業績不達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