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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產抵押沒辦抵押登記怎么辦
李某向我借款20萬元,以其房屋作為抵押,雙方簽訂有抵押合同,但未到房產部門辦理抵押登記。請問,如李某到期不能還款,抵押合同生效嗎?我能要求其以房屋清償債務嗎?
答:根據我國《擔保法》的規定,房屋抵押應當辦理抵押登記,抵押合同自登記之日起生效。根據我國《物權法》規定,房產抵押的抵押權自登記之日起成立。但根據2007年頒布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十五條規定“當事人之間訂立有關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不動產物權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規定或者合同另有約定外,自合同成立時生效;未辦理物權登記的,不影響合同效力!,根據新發優于舊法理論,適用物權法。即既使沒辦理抵押登記,抵押合同也是成立生效的,只是抵押權不成立。故你與李某的房屋抵押合同生效,但抵押權沒有成立,不能直接行使抵押權,但因為合同是生效的,你可以要求李某履行合同,履行合同約定的義務,配合李某辦理房產抵押登記手續,若李某不履行房產抵押合同登記的義務,他要承擔違約責任,即在其房產價值范圍內,對你的損失進行賠償,你的損失,應為從李某處無法實現的債權的金額,因此,李某承擔違約責任的方式也就表現為補充清償責任,也就是若你到法/院起訴,結果李某除了要承擔還款義務外還要在所述房產的價值范圍內承擔補充清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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