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重機安全操作規程
1.起重機械作業人員必須經過培訓考試合格,取得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機構頒發的《起重機械作業人員證書》方可獨立上崗操作。
2.起重機械作業人員應嚴格遵守起重機安全操作規程。
3.起重機械作業人員應了解所用起重機的構造性能,熟悉其工作原理和操作系統,掌握其安全裝置的功用和正確的操作方法。
4.如有人違反起重機安全技術規程,起重機械作業人員有權拒絕吊運。
5.起重機械作業人員應熟記指揮工的指揮信號(手勢、哨音、旗語)并應與指揮工密切配合。
6.必須處在垂直位置時起升重物,禁止斜拉斜吊。
7.禁止起吊埋在地下或固定在他物上的重物,禁止用吊具拖拉車輛。
8.起重機工作時,禁止任何人停留在起重機上,小車上,起重機軌道上。
9.工作停歇時,不得將起重物懸在空中。
10.物件起吊時應先稍離地面(200-300mm)試吊,確認吊掛平穩,制動良好,然后升高,緩慢運行。
11.起吊物件必須捆綁平穩牢固,棱角快口部位應設襯墊,吊位應正確,起吊件翻身時要掌握重心,應注意人員動向。
12.捆縛吊物選擇繩索夾角要適當,不得大于120度,遇特殊起吊件時應用專用工具。
13.吊運的重物應在安全通道上運行,在沒有障礙的線路上運行時,吊具或重物的底面必須起升到離開工作面2米以上。
14.在運行線路上需要越過障礙物時,吊具和重物的底面應起升到比障礙物高半米以上。
15.禁止吊運重物從頭頂上越過,禁止任何人到重物下邊工作。
16.禁止利用起重機吊具運送或起升人員。
17.起重機上的制動器如果沒有調好,禁止工作。
18.禁止開車碰撞或推動不明情況的鄰車。
19.在正常情況下,不應依靠各限位開關作為停車用。
20.在下列情況下,起重機械作業人員應發出警告信號
A.起重機啟動送電時
B.在同一層或另一層靠近其他起重機時
C.在起升或下降載荷時,或大車小車運行時
D.荷載在調運過程中接近地面人員時
E.吊運安全通道上有人工作或走動時
F.荷載在距地面不高的位置移動時
G.當吊運過程中設備發生故障時
21.起重機械作業人員必須集中精神,不準與同室其他人閑談,不準喝酒、吸煙、吃東西。
22.作業前先空車開動各機構,判斷運轉是否正常。
23.必須聽從指揮信號,信號不明或指揮工沒有離開危險區域(如指揮工站在重物上或在地面設備與重物之間的狹窄地區)之前不準開車。
24.起重機械作業人員只聽從指定的指揮工發出的信號,任何人發出的停止信號都得立即停車。
25.由于受環境或其他因素的影響,指揮工發出的信號與司機意見不同時,應發出詢問信號,確認指揮信號與指揮意圖一致后再操作。
26.對捆綁方法不當或吊運中有可能發生危險時,司機應拒絕吊運,并提出改進意見。
27.指揮工雖發出指揮信號,但不注視重物時,不應吊運。
28.有主、副兩套吊具的起重機,應把不工作的吊具升至上限位置,且不準掛其它輔助吊具。
29.必須在重物離開工作面2米以上時,才允許開動大車和小車。
30.起重機的遙控器應逐級開動,禁止將遙控器手柄從順轉位置直接反轉作為停車用。只有在防止事故發生時方可使用。
31.起重機大車小車應緩慢靠近終點,盡量避免碰撞車擋。應防止與另一臺起重機碰撞,只有在了解周圍條件的情況下才允許用空負荷的起重機來緩慢的推動另一臺起重機。
32.在操作過程中,如果聽到有不正常的聲音時,應立即停車斷電進行檢查,吊重物時應穩妥放下。
33.正在工作的起重機,遇有突然停電或線路電壓急劇下降時,應盡快將各控制器轉回零位,切斷操縱室的總開關,并通知指揮工。如停電重物吊在半空中時,起重機械作業人員和指揮工不準離開崗位,要警戒其他人不得通過危險區。
34.起升機構制動器在工作中突然失靈時,要沉著冷靜,必要時將控制器轉在低速檔上做慢速反復升降動作,同時開動大車或小車,選擇安全地區,放下重物。
35.起重機械作業人員應嚴格執行“十不吊”:
(1)超過額定負荷不吊
(2)指揮信號不明,重量不明,光線暗淡不吊
(3)吊索和附件捆綁不牢、不符合安全要求不吊
(4)吊掛重物直接加工時不吊
(5)歪拉斜掛不吊
(6)工件上站人或浮放活動物不吊
(7)易燃易爆物品不吊
(8)帶有棱角快口物件不吊
(9)埋地物品不吊
(10)違章指揮不吊
36.出現下列情況之一,使用單位應當履行以下手續:
(1)使用單位(或所有者)發生變更,新的使用單位(或新的所有者)應當在變更后30日內向當地登記部門辦理新的登記手續,同時變更注冊登記標志;
(2)起重機械停用一年以上的,使用單位應當在停用后的30日內告知原登記部門;
(3)報廢起重機械的使用單位,應當在報廢后的30日內到原登記部門辦理使用登記標志注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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