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爆電氣設備外殼和外殼上的部件要求,應遵循GB3836.1-2010第7章非金屬外殼和外殼的非金屬部件的要求和第8章金屬外殼和外殼的金屬部件的要求。GB 3836.1-2010《爆炸性環境 第1部分:設備通用要求》
7 非金屬外殼和外殼的非金屬部件7.1 總則7.1.1 適用范圍本章和26.7規定的要求應適用于與防爆型式有關的非金屬外殼和外殼的非金屬部件。注1:與防爆型式有關的外殼的非金屬部件的一些實例包括,“e”型外殼或“tD”型外殼蓋的密封圈、“d”型或“e”型電纜引入裝置的填料、電纜引入裝置的密封圈、“e”型開關執行機構的密封件等。7.4的要求也適用于外殼外表面使用的非金屬部分。注2:外殼外表面通常附加非金屬的涂層、薄膜、箔片和薄板,提供附加環境保護。本章涉及它們集聚靜電電荷的能力。7.1.2 材質要求按照24章規定的文件應說明外殼或外殼部件的材質。7.1.3 塑料材質塑料材質的技術要求應包括下列內容:a) 制造商名稱;b) 包括顏色、填充劑百分比和其它添加劑(如果使用)在內的準確完整數據;c) 可能進行的表面處理,如涂清漆等;d) 對應熱穩定曲線20000h點的溫度指數TI,在該點按照GB/T 11026.1-2003、GB/T 11026.2-2000和GB/T 9341-2000測定時,其彎曲強度降低不超過50%。如果材料在熱輻射之前試驗不折斷,則溫度指數應按照GB/T 1040.2-2006標準規定的ⅠA或ⅠB類試棒測定的抗拉強度確定。相對熱指數(RTI-機械沖擊)可按照ANSI/UL746B確定的值來代替TI。應提供用于確定上述特性的數值。注:對于需要驗證塑料材質是否符合制造商的技術要求,本部分不做規定。7.1.4 彈性材料彈性材料的技術要求應包括下列內容:a) 制造商名稱;b) 包括顏色、填充劑百分比和其它添加劑(如果使用)在內的準確完整的數據;c) 可能進行的表面處理,如涂清漆等;d) 連續運行溫度(COT)。相對熱指數(RTI-機械沖擊)可按照ANSI/ UL746B確定來代替COT。應提供用于確定上述特性的數值。注:對于需要驗證彈性材料材質是否符合制造商的技術要求,本部分不做規定。7.2 熱穩定性7.2.1 熱穩定性試驗耐熱試驗和耐寒試驗應按照26.8和26.9進行。7.2.2 選擇材料在環境溫度條件下使用時,塑料材料對應20000h點的溫度指數TI或RTI(機械沖擊)應比塑料外殼或外殼的塑料部件最熱點的溫度(見26.5.1)至少高20K。彈性材料的連續運行溫度(COT)下限值應低于或等于運行溫度,上限值至少比運行溫度高20K。7.3 耐光性非金屬外殼或外殼的非金屬部件的耐光性應滿足要求(見26.10)。如果沒有防止光照保護措施,與防爆型式有關的、由非金屬材料制成的外殼或外殼部件應進行耐紫外線光照試驗。對于I類電氣設備,該試驗僅對燈具進行。如果設備安裝及安裝以后有防光照(例如日光或燈光)措施,不要求進行該試驗,但設備應按照29.2項e)的要求標志符號“X”,表明具有特殊使用條件。注:通常認為玻璃和陶瓷受光照試驗影響不大,可不進行該試驗。7.4 非金屬材料外殼表面的靜電電荷7.4.1 適用性該條款的要求僅適用于電氣設備非金屬材料的外表面。7.4.2 避免靜電電荷在I類或II類電氣設備上積聚電氣設備應設計成在正常使用、維護和清潔時避免由靜電電荷引起點燃危險的結構。應通過下列要求之一滿足該要求:a) 合理選材,使其按26.13的規定測量的表面絕緣電阻不大于10^9Ω;b) 限定外殼非金屬部件的表面積,如表6所示;表面積定義如下: ●對于薄板材料,該面積應為暴露的(可起電的)面積;●對于彎曲物體,該面積應為給出面積的物體的凸出部分;●對于獨立的非金屬部件,如果它們用接地金屬框架圍住,則面積應單獨評定;注1:如果非金屬材料外露面積用接地框架圍住,則表面積可增加四倍;蛘,對于有非金屬表面的長條形部件,例如管子、細棒或繩索,不需考慮表面,但其直徑和寬度不應超過表7的值。連接外部電路的電纜不屬于該要求范圍,見16.6。c)限制涂覆在導體表面的非金屬層,非金屬層的厚度不應超過表8的值;d)對可轉移電荷的限制,采用26.14規定的方法進行試驗;e) 當按照26.15規定的試驗方法進行試驗時,電容測量不能存貯危險電荷;f)采用導電涂層的措施。非金屬表面可覆蓋粘結牢固的導電涂層。涂層和粘結點之間的電阻不應超過10^9Ω。應按照26.13的要求測量電阻,但要使用100mm2的電極在表面和粘結點之間最不利的位置測量。設備應按照29.2項e)的要求標志符號“X”,并在文件中提供等電位聯結的使用指南和讓用戶確定涂覆材料對環境條件的耐久性信息。g)對于擬用于固定安裝的電氣設備,避免靜電放電危險的預防措施可成為設備安裝需考慮的因素或設備安裝過程中的要素。在這種情況下,設備應按照29.2 項e)標志“X”,并在文件中提供必要的信息以確保設備的靜電放電危險降至最小。如果適用,設備還應按29.11項g)的規定設置靜電電荷警告牌。注2:宜慎重選擇使用警告牌方式對靜電火花危險的控制。在許多工業應用中,尤其是煤礦井下,警告牌因煤塵的堆積極有可能難以辨認,如果警告牌上有粉塵堆積,清理警告牌時可能導致靜電放電。注3:當選擇電氣絕緣材料時,宜考慮保持最小絕緣電阻,以防止裸露的非金屬部件與帶電部件接觸時出現放電。
?
?
?
7.4.3 避免靜電電荷在III類電氣設備上積聚
塑料材質設備的設計應能避免在正常使用時由傳播型刷形放電引起的點燃危險,不采用塑料材料覆蓋的導電材料可滿足該要求。如果用塑料覆蓋導電材料,應具有下列一項或多項特性值:a)按26.13的要求試驗時,表面電阻不大于10^9Ω;b)擊穿電壓不大于4kV(按照GB/T 1408.1-2006規定的方法通過絕緣材料的厚度測量);c)金屬部件上的外部絕緣厚度不小于8mm;注:在如測量探頭或類似元件的金屬部件上不小于8mm的外部絕緣不可能出現傳播型刷形放電。當評定使用或規定的最小絕緣厚度時,允許在正常使用時出現預期磨損。d)對可轉移電荷的限制,采用26.14規定的方法進行試驗;e)當按照26.15規定的試驗方法進行試驗時,測量電容不能存貯危險電荷。7.5 I類電氣設備塑料外殼應具有阻燃性能。7.6 螺孔運行中為調節、檢查或其它操作而要打開蓋子的緊固螺孔,只有螺紋形狀適合于非金屬材料外殼時,才能在非金屬材料外殼上攻螺孔。?8 金屬外殼和外殼的金屬部件8.1 材料成分在24章要求的文件中應規定外殼或外殼部件的材質。注:本部分不要求對材料的化學成分進行試驗驗證。8.1.1 I類電氣設備制造I類EPL Ma級或Mb級電氣設備外殼材料,按質量百分比的總含量不應超過:a) 15%的鋁、鎂、鈦和鋯,b) 7.5%的鎂、鈦和鋯。上述要求不適用于I類攜帶式測量設備,但設備應按29.2項e)的要求標志符號“X”,并在特殊使用條件中指明貯存、運輸和使用過程中特別注意事項。I類手持式或支架式電鉆(及其附帶的插接裝置)、攜帶式儀器儀表、燈具的外殼,可采用抗拉強度不低于120MPa,且按GB/T 13813-2008規定的摩擦火花試驗方法考核合格的輕合金制成。8.1.2 II類電氣設備制造用于不同保護級別的II類電氣設備外殼材料,按質量百分比的總含量不應超過:·對于EPL Ga:10%的鋁、鎂、鈦和鋯;7.5%的鎂、鈦和鋯;·對于EPL Gb:7.5%的鎂和鈦;·對于EPL Gc,除風扇、風扇罩和通風孔擋板應符合EPL Gb的要求外,無其它要求。如果超過了上述成分,設備應按照29.2項e)的規定標志“X”,并且安全使用的特殊條件應含有足夠的信息,以保證用戶能夠確定設備是否適合在特定條件下使用,例如:防止由于沖擊或摩擦引起的點燃危險。8.1.3 III類電氣設備制造用于不同保護級別的Ⅲ類電氣設備外殼材料,按質量百分比的總含量不應超過:·對于EPL Da:7.5%的鎂和鈦;·對于EPL Db:7.5%的鎂和鈦;·對于EPL Dc,除風扇、風扇罩和通風孔擋板應符合EPL Db的要求外,無其它要求。8.2 螺孔運行中為調節、檢查及其它工作而要打開的蓋子的緊固螺孔,只有螺紋形狀適合于材料時,才能在外殼材料上攻螺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