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設項目使用林地草原的禁止性和限制性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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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建設項目使用林地的禁止性和限制性規定
(一)禁止性規定
1.除項目確需建設且難以避讓外,臨時使用林地原則上不得使用喬木林地。禁止在自然保護地以及易發生崩塌、滑坡和泥石流區域臨時使用林地進行采石、挖沙、取土等。禁止以生態修復、環境治理、宕口整治等為名臨時使用林地進行采石、挖沙、取土等(林資規〔2021〕5號)。
2.各類自然保護區、森林公園(含同類型國家公園)、瀕危物種棲息地、天然林保護工程區以及東北內蒙古重點國有林區,為禁止性建設區域(林資發〔2015〕153號)。
3.光伏電站的電池組件陣列禁止使用有林地、疏林地、未成林造林地、采伐跡地、火燒跡地,以及年降雨量400毫米以下區域覆蓋度高于30%的灌木林地和年降雨量400毫米以上區域覆蓋度高于50%的灌木林地(林資發〔2015〕153號)。
4.劃定勘查、開采礦藏和風電場項目禁止建設區域。重點林區范圍內國家級公益林地及Ⅰ級保護林地為禁止建設區域,除國家組織開展的公益性地質調查可以臨時使用二級國家級公益林地外,不得進行礦藏勘查、開采。嚴禁風電項目使用重點林區林地(林資發〔2018〕67號)。商業性勘查項目一律不得臨時使用重點林區林地(林資發〔2015〕153號)。
5.風電場項目禁止建設區域。嚴禁風電項目使用重點林區林地(林資發〔2018〕67號);嚴格保護生態功能重要、生態脆弱敏感區域的林地。自然遺產地、國家公園、自然保護區、森林公園、濕地公園、地質公園、風景名勝區、鳥類主要遷徙通道和遷徙地等區域以及沿;闪謳Ш拖肆謳,為風電場項目禁止建設區域(林資發〔2019〕17號);風電場建設禁止占用天然喬木林(竹林)地、年降雨量400毫米以下區域的有林地、一級國家級公益林地和二級國家級公益林中的有林地(林資發〔2019〕17號)。
(二)限制性規定
1.生態區位重要、生態脆弱、地形破碎區域,為限制性建設區域(林資發〔2015〕153號)。
2.新建的大中型礦山,可以使用禁止建設區域外的林地,F有礦山改擴建不得使用禁止建設區域內的林地。新建花崗巖、玄武巖、石灰巖等石料生產加工項目不得使用重點林區林地(林資發〔2015〕153號)。
3.占用和臨時占用林地的建設項目應當遵守林地分級管理的規定:其中,在確定的國家所有的重點林區內,不得使用Ⅲ級以上保護林地中的有林地(國家令第35號)。
二、建設項目使用草原的禁止性和限制性規定
(一)禁止性規定凡納入到《禁止用地項目目錄(2012年本)》的用地項目,禁止使用草原進行建設。
(二)限定性規定1.基本草原限定使用。除批準同意的建設項目,有關部門、省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批準同意的基礎設施、公共事業、民生工程項目和國防、外交建設項目外,不得占用基本草原(林草規〔2020〕2號)。光伏發電項目禁止使用基本草原(自然資辦發〔2023〕12號)。2.集約節約使用草原。除批準同意的建設項目,有關部門、省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批準同意的基礎設施、公共事業、民生工程項目和國防、外交建設項目外,根據《黑龍江省草原征占用總量控制實施意見》規定,年度內項目建設占用草原面積總量應控制在縣(市)域草原總面積的0.1%(黑林草規〔2020〕21號)。3.各類開發建設活動應符合“三線一單”生態環境分區管控要求(黑區域環評辦〔2022〕6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