忠縣醫療垃圾運輸車哪里好
醫療廢物轉運車又名:醫療垃圾運輸車,醫療廢物運輸車,醫療垃圾收集車,醫療垃圾轉運車等名稱。醫療廢物轉運車的使用與公交,環衛等營運車輛相似,在車輛報廢,到達使用年限整體更新換代,或是使用需求增加的情況下,醫療廢物轉運車才會有需求,但產量不會太大。雖然產量不大,但隨著《規劃》的落實,處置站建設的逐步實施,醫療廢物的收集,運輸,處置將越來越規范,醫療廢物轉運車也將作為一個專用車種長期存在。
社區服務中心醫療廢物轉運人李忠華就開著印有“醫療廢物回收”的黃色專用車,穿梭在他的“地盤”上———章丘市明水街道41家村衛生室之間,進行每天收集村衛生室醫療廢物的工作。上午8時40分許,李忠華將車停在了明水街道柳溝村衛生室門口,手拿彈簧秤走了進去。“醫療廢物兩袋,感染性廢物0.2公斤,損傷性廢物0.2公斤!崩钪胰A對柳溝村衛生室高芹報出公斤數,隨后在醫療廢棄物標簽的固定欄內填寫相應的生產科室、收集時間、類別、重量數據,并將標簽貼到裝有醫療廢物的盒子封口處!耙郧岸际前硞冏孕刑幚,焚燒或者深埋,現在由衛生院統一回收暫存,再交給專業公司處置”。李忠華說,長久以來,農村醫療廢棄物處置一直是一個薄弱環節。由于小型醫療衛生機構數量多、位置分散,單個產生廢棄物少,專業回收公司考慮到經濟效益,不愿意承擔這部分醫療廢物的集中回收處理!懊刻炷苁占30多公斤、四五十桶的醫療廢物,雖然數字不多,但你可別小瞧,如果處理不當,就可能給環境和接觸者造成巨大危害”。記者在明水街道衛生院看到,該衛生院的暫存點對本單位、轄區內小型醫療衛生機構送來的醫療廢棄物進行接收、登記、管理,并填寫統一配發的《危險廢棄物轉移聯單》,一式三份,由小型醫療機構、集中暫存醫療機構和廢棄物集中處置單位管理人員交接時填寫,分別保存備查。專業處置單位將負責轉運、處理收集到的醫療廢棄物,做好醫療廢棄物的來源、種類、重量、數量、交接時間、處置辦法等交接工作,在核對無誤之后,轉運至處置中心進行徹底的無害化處理。章丘市衛生局醫政科工作人員董明介紹,從今年起,章丘市為基層醫療點配備2000余個醫療廢物轉運箱,采取免費、上門收集的方式,將之前沒有納入集中處置的村衛生室、基層衛生服務中心、個體診所全部納入集中處置范圍。
第七條(自行就地處置) 具有下類情形之一的,醫療廢物產生單位可以按照規定自行就地處置醫療廢物: (一)專門從事傳染病診治的特殊醫療衛生機構且已建設符合規定的醫療廢物收集處置系統的; (二)無法通過陸路運輸將醫療廢物運送到集中處置場所的。 自行就地處置的具體要求,由市環保局另行規定。 第八條(集中處置) 除本規定第七條規定的自行就地處置情形外,其他醫療廢物應當由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進行收運、處置。 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由市環保局會同有關部門通過招標的方式確定。市環保局應當與中標單位簽訂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合同,并發放醫療廢物經營許可證。 第九條(收運要求) 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應當定期到醫療廢物產生單位設置的臨時貯存點收運醫療廢物。其中,一級以上醫療衛生機構設置的臨時貯存點,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應當至少每24小時收集一次;其他醫療廢物產生單位設置的臨時貯存點,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應當至少每48小時收集一次。 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不按時收集醫療廢物的,醫療廢物產生單位應當向市環保局或者區、縣環保部門報告。 在發生突發性公共衛生事件等特殊情況下,醫療廢物產生單位按照規定設置的臨時貯存點不足以容納產生的醫療廢物的,醫療廢物產生單位應當及時通知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收運,集中處置單位應當增加收運車次,保證醫療廢物的及時收運。 第十條(轉移和交接) 醫療廢物產生單位向集中處置單位轉移醫療廢物時,應當按照和本市有關規定填寫轉移聯單。 集中處置單位在接收醫療廢物時,應當對醫療廢物的包裝和標識進行檢查,并對照轉移聯單對所接受醫療廢物進行復核。 經檢查與復核,包裝、標識符合規定且接收的醫療廢物與轉移聯單所載事項相符的,醫療廢物產生單位和集中處置單位應當在轉移聯單上簽字。發現包裝、標識不符合規定或者接收的醫療廢物與轉移聯單所載事項不符的,集中處置單位應當要求醫療廢物產生單位及時更正,拒不更正的,應當向所在地區、縣環保部門報告,區、縣環保部門應當立即予以處理。 第十一條(中轉站) 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可以根據醫療廢物運輸需要,設置醫療廢物中轉站。醫療廢物中轉站的設置應當符合環境保護和疾病防治的要求,并按照規定辦理環保、衛生等有關手續。 醫療廢物在中轉站應當密閉貯存,其貯存時間不得超過48小時。 第十二條(運輸要求) 運輸醫療廢物應當使用專用密閉車輛,專用密閉車輛應當符合《醫療廢物轉運車技術要求》的規定,并設置警示標識。 醫療廢物運輸車輛應當安裝車輛定位裝置,并保持其正常使用。 醫療廢物在運輸過程中不得丟棄、遺撒、滲漏。其中,運輸化學性醫療廢物的,還應當符合危險化學品運輸安全要求。 第十三條(處置要求) 醫療廢物處置應當符合和本市有關醫療廢物處置的標準和規范。 醫療廢物經焚燒處置后產生的最終殘余物,應當按照危險廢物處置規范進行處理。 處置醫療廢物過程中排放的污染物,應當符合和本市規定的排放標準,并實施污染物排放在線監測。 第十四條(處置設施運行管理) 醫療廢物處置單位應當制訂醫療廢物處置管理規程,確保醫療廢物處置設施和污染治理設施正常運行。 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應當按照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合同的規定,配置醫療廢物處置備用設施、設備,確保處置設施、設備在檢修、故障排除期間以及緊急情況下保持不間斷運行。 第十五條(處置臺帳) 醫療廢物處置單位應當建立醫療廢物處置記錄臺帳,并按照規定,在每年1月31日前向市環保局申報上年度處置的醫療廢物的來源、種類、數量、污染物排放以及相關設施、設備運行管理等情況。 第十六條(處置費用) 實行集中處置的醫療廢物產生單位應當向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支付醫療廢物處理費。處理費的具體標準,由市物價局會同市環保局、市衛生局等部門另行制定。 第十七條(信息管理) 市環保局應當建立相應的醫療廢物管理信息系統,接受醫療廢物產生單位和集中處置單位的有關信息,實施實時監管。 一級以上醫療衛生機構轉移醫療廢物應當使用電子聯單,建立相應的管理信息系統,接入市環保局的管理信息系統,并確保管理信息系統的正常運行;鼓勵其他醫療廢物產生單位轉移醫療廢物使用電子聯單。 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應當建立以下醫療廢物處置管理信息系統,接入市環保局的管理信息系統,并確保管理信息系統的正常運行: (一)醫療廢物運輸車輛的定位系統; (二)醫療廢物轉運的識別記載系統; (三)處置作業區域電子監控系統; (四)水和大氣污染物排放的在線監測系統。 第十八條(集中處置單位提前停止處置活動的規定) 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在規定的經營期限內,不得擅自停止從事醫療廢物集中處置相關的活動。因特殊原因需要提前終止履行處置合同的,應當提前6個月書面通知市環保局。 市環保局在接到通知后或者在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擅自停止處置活動時,應當及時組織有關單位集中處置醫療廢物。 第十九條(事故管理) 市環保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制定醫療廢物環境污染事故應急預案。 一級以上醫療衛生機構和醫療廢物處置單位應當根據應急預案和本單位的具體情況,制定醫療廢物環境污染事故應急方案,并按照下列規定報送環保部門備案: (一)醫療廢物處置單位向市環保局備案; (二)其他一級以上醫療衛生機構向所在地區、縣環保部門備案。 發生或者可能發生環境污染事故時,醫療廢物產生單位和處置單位應當立即采取措施,減輕事故危害。對發生環境污染事故的,醫療廢物產生單位或者處置單位應當對致病人員提供現場救援和醫療救護,并立即向事故所在地區、縣政府突發性公共事件應急聯動機構以及環保部門、衛生部門報告。應急聯動機構、環保部門、衛生部門應當按照應急預案采取臨時控制措施,疏散人員,組織救援。 第二十條(監督檢查) 環保部門應當加強對醫療廢物產生單位和處置單位的現場監督檢查,并建立相應的監管檔案。 被檢查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如實反映情況,提供與檢查內容有關的資料,不得弄虛作假或者隱瞞事實,不得拒絕或者阻撓管理人員的檢查。 第二十一條(行政處罰) 對違反本規定的行為,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由環保部門按照下列規定予以處罰: (一)違反本規定第十二條第二款規定,醫療廢物運輸車輛未按規定安裝定位裝置,或者定位裝置未保持正常使用的,責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以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二)違反本規定第十四條第二款規定,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未按規定配置必要的備用設施、設備的,責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三)違反本規定第十七條第二款規定,一級以上醫療衛生機構未按規定建立電子聯單管理信息系統,或者未將該系統接入市環保局的管理信息系統的,責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以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四)違反本規定第十七條第三款規定,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未按規定建立醫療廢物處置管理信息系統,或者未將該系統接入市環保局的管理信息系統的,責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以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 (五)違反本規定第十八條第一款規定,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擅自停止從事醫療廢物集中處置相關活動的,責令改正,并處以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二條(施行日期) 本規定自2007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七條(自行就地處置) 具有下類情形之一的,醫療廢物產生單位可以按照規定自行就地處置醫療廢物: (一)專門從事傳染病診治的特殊醫療衛生機構且已建設符合規定的醫療廢物收集處置系統的; (二)無法通過陸路運輸將醫療廢物運送到集中處置場所的。 自行就地處置的具體要求,由市環保局另行規定。 第八條(集中處置) 除本規定第七條規定的自行就地處置情形外,其他醫療廢物應當由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進行收運、處置。 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由市環保局會同有關部門通過招標的方式確定。市環保局應當與中標單位簽訂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合同,并發放醫療廢物經營許可證。 第九條(收運要求) 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應當定期到醫療廢物產生單位設置的臨時貯存點收運醫療廢物。其中,一級以上醫療衛生機構設置的臨時貯存點,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應當至少每24小時收集一次;其他醫療廢物產生單位設置的臨時貯存點,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應當至少每48小時收集一次。 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不按時收集醫療廢物的,醫療廢物產生單位應當向市環保局或者區、縣環保部門報告。 在發生突發性公共衛生事件等特殊情況下,醫療廢物產生單位按照規定設置的臨時貯存點不足以容納產生的醫療廢物的,醫療廢物產生單位應當及時通知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收運,集中處置單位應當增加收運車次,保證醫療廢物的及時收運。 第十條(轉移和交接) 醫療廢物產生單位向集中處置單位轉移醫療廢物時,應當按照和本市有關規定填寫轉移聯單。 集中處置單位在接收醫療廢物時,應當對醫療廢物的包裝和標識進行檢查,并對照轉移聯單對所接受醫療廢物進行復核。 經檢查與復核,包裝、標識符合規定且接收的醫療廢物與轉移聯單所載事項相符的,醫療廢物產生單位和集中處置單位應當在轉移聯單上簽字。發現包裝、標識不符合規定或者接收的醫療廢物與轉移聯單所載事項不符的,集中處置單位應當要求醫療廢物產生單位及時更正,拒不更正的,應當向所在地區、縣環保部門報告,區、縣環保部門應當立即予以處理。 第十一條(中轉站) 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可以根據醫療廢物運輸需要,設置醫療廢物中轉站。醫療廢物中轉站的設置應當符合環境保護和疾病防治的要求,并按照規定辦理環保、衛生等有關手續。 醫療廢物在中轉站應當密閉貯存,其貯存時間不得超過48小時。 第十二條(運輸要求) 運輸醫療廢物應當使用專用密閉車輛,專用密閉車輛應當符合《醫療廢物轉運車技術要求》的規定,并設置警示標識。 醫療廢物運輸車輛應當安裝車輛定位裝置,并保持其正常使用。 醫療廢物在運輸過程中不得丟棄、遺撒、滲漏。其中,運輸化學性醫療廢物的,還應當符合危險化學品運輸安全要求。 第十三條(處置要求) 醫療廢物處置應當符合和本市有關醫療廢物處置的標準和規范。 醫療廢物經焚燒處置后產生的最終殘余物,應當按照危險廢物處置規范進行處理。 處置醫療廢物過程中排放的污染物,應當符合和本市規定的排放標準,并實施污染物排放在線監測。 第十四條(處置設施運行管理) 醫療廢物處置單位應當制訂醫療廢物處置管理規程,確保醫療廢物處置設施和污染治理設施正常運行。 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應當按照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合同的規定,配置醫療廢物處置備用設施、設備,確保處置設施、設備在檢修、故障排除期間以及緊急情況下保持不間斷運行。 第十五條(處置臺帳) 醫療廢物處置單位應當建立醫療廢物處置記錄臺帳,并按照規定,在每年1月31日前向市環保局申報上年度處置的醫療廢物的來源、種類、數量、污染物排放以及相關設施、設備運行管理等情況。 第十六條(處置費用) 實行集中處置的醫療廢物產生單位應當向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支付醫療廢物處理費。處理費的具體標準,由市物價局會同市環保局、市衛生局等部門另行制定。 第十七條(信息管理) 市環保局應當建立相應的醫療廢物管理信息系統,接受醫療廢物產生單位和集中處置單位的有關信息,實施實時監管。 一級以上醫療衛生機構轉移醫療廢物應當使用電子聯單,建立相應的管理信息系統,接入市環保局的管理信息系統,并確保管理信息系統的正常運行;鼓勵其他醫療廢物產生單位轉移醫療廢物使用電子聯單。 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應當建立以下醫療廢物處置管理信息系統,接入市環保局的管理信息系統,并確保管理信息系統的正常運行: (一)醫療廢物運輸車輛的定位系統; (二)醫療廢物轉運的識別記載系統; (三)處置作業區域電子監控系統; (四)水和大氣污染物排放的在線監測系統。 第十八條(集中處置單位提前停止處置活動的規定) 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在規定的經營期限內,不得擅自停止從事醫療廢物集中處置相關的活動。因特殊原因需要提前終止履行處置合同的,應當提前6個月書面通知市環保局。 市環保局在接到通知后或者在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擅自停止處置活動時,應當及時組織有關單位集中處置醫療廢物。 第十九條(事故管理) 市環保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制定醫療廢物環境污染事故應急預案。 一級以上醫療衛生機構和醫療廢物處置單位應當根據應急預案和本單位的具體情況,制定醫療廢物環境污染事故應急方案,并按照下列規定報送環保部門備案: (一)醫療廢物處置單位向市環保局備案; (二)其他一級以上醫療衛生機構向所在地區、縣環保部門備案。 發生或者可能發生環境污染事故時,醫療廢物產生單位和處置單位應當立即采取措施,減輕事故危害。對發生環境污染事故的,醫療廢物產生單位或者處置單位應當對致病人員提供現場救援和醫療救護,并立即向事故所在地區、縣政府突發性公共事件應急聯動機構以及環保部門、衛生部門報告。應急聯動機構、環保部門、衛生部門應當按照應急預案采取臨時控制措施,疏散人員,組織救援。 第二十條(監督檢查) 環保部門應當加強對醫療廢物產生單位和處置單位的現場監督檢查,并建立相應的監管檔案。 被檢查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如實反映情況,提供與檢查內容有關的資料,不得弄虛作假或者隱瞞事實,不得拒絕或者阻撓管理人員的檢查。 第二十一條(行政處罰) 對違反本規定的行為,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由環保部門按照下列規定予以處罰: (一)違反本規定第十二條第二款規定,醫療廢物運輸車輛未按規定安裝定位裝置,或者定位裝置未保持正常使用的,責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以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二)違反本規定第十四條第二款規定,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未按規定配置必要的備用設施、設備的,責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三)違反本規定第十七條第二款規定,一級以上醫療衛生機構未按規定建立電子聯單管理信息系統,或者未將該系統接入市環保局的管理信息系統的,責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以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四)違反本規定第十七條第三款規定,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未按規定建立醫療廢物處置管理信息系統,或者未將該系統接入市環保局的管理信息系統的,責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以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 (五)違反本規定第十八條第一款規定,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擅自停止從事醫療廢物集中處置相關活動的,責令改正,并處以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二條(施行日期) 本規定自2007年3月1日起施行。
醫療廢物轉運車又名:醫療垃圾運輸車,醫療廢物運輸車,醫療垃圾收集車,醫療垃圾轉運車等名稱。
醫療廢物轉運車特點:根據醫療垃圾的特點設計,采用密閉性運輸,后門為雙層密閉結構,并采用迷宮式密封條,使車廂完全封閉,以達到防止醫療垃圾病菌毒氣的擴散作用.廂體內壁板采用不銹鋼板,可用腐蝕性消毒進行消毒,車廂底部四周及轉角圓滑處理,宜清理死角,便于消毒。車廂體具有紫外線消毒殺菌功能。紫外線燈正常工作時,輻射出大量的253.7nm紫外線,對微***具有極強的殺傷力,在30-45分鐘內殺滅細菌。產品具有密閉、防滲、防塵等性能;具備抗菌、阻燃、耐腐蝕、易清洗消毒等功能。根據"醫療廢物管理條例"規定,醫療廢物轉運車輛必須采用帶有"醫療廢物"標識和符合環保要求的專用車輛。
醫療廢物轉運車滅菌方式:采用低溫殺毒,紫外線殺毒,***噴霧殺毒。
醫療廢物轉運車按底盤類型分類:長安之星醫療廢物轉運車 東風金霸醫療廢物轉運車 江鈴醫療廢物轉運車 慶鈴醫療廢物轉運車 解放醫療廢物轉運車
醫療廢物轉運車按噸位大小分類:0.5T醫療廢物轉運車 1T醫療廢物轉運車 1.5醫療廢物轉運車 2T醫療廢物轉運車
醫療廢物是指醫療機構在醫療過程中產生的帶有損傷性、藥物性、化學性、感染性、病理性的廢物。將其作為一種特殊的危險廢物實施嚴格管理,其管理依據除了《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危險廢物轉移聯單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和省《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條例》等外,還就醫療廢物管理了《醫療廢物管理條例》、《醫療廢物集中處置技術規范、《醫療衛生機構醫療廢物管理辦法》、《醫療廢物行政處罰辦法》等具體法規和規范性文件。為加強對我市醫療廢物的集中處置管理,2005年我市施行《汕頭市市區醫療廢物集中處置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市環保、衛生部門聯合對《辦法》的貫徹實施做出具體要求。實施醫療廢物集中處置以來,環保部門加強對集中處置經營單位的環境監管,各級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加大對醫療衛生機構的監管力度,逐步形成全過程有效管理。根據上述有關規定,納入我市醫療廢物集中處置范圍的醫療衛生機構包括:從事疾病診斷、治療活動的、衛生院、療養院、部、診所、(室)、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急救站以及從事計劃生育服務、醫學科研、教學、尸體檢查和其他相關活動中所有產生醫療廢物的單位。醫療衛生機構應將產生的醫療廢物委托特許經營單位集中處置(不得自行處置或交付其它單位處置),并應與特許經營單位簽訂醫療廢物委托處置協議,明確雙方權利、義務及環境保護責任。在每次轉移醫療廢物前,醫療衛生機構應與特許經營單位辦理交運手續,填寫醫療廢物轉移聯單。醫療廢物轉移聯單需按期報環保、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備案。收集醫療廢物的專用包裝物、容器,應當符合《醫療廢物專用包裝物、容器標準和警示標識規定》,具有防滲漏、防銳器穿透作用和具有明顯的警示標識和警示說明。已依法取得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的市特種廢棄物處理中心特許經營單位具體負責市區內醫療廢棄物的集中處置。特許經營單位應按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規定的經營方式、廢物類別、經營規模從事醫療廢物集中處置活動,定期到醫療衛生機構收集、運送醫療廢物,并按照規定的環保、衛生標準和規范貯存、處置醫療廢物。按規定,我市醫療衛生機構和特種廢棄物處理中心都應對醫療廢物進行登記,保存登記資料,并于每年初將本單位上一年度醫療廢物登記資料報所在地衛生、環保行政主管部門審核。特種廢棄物處理中心還必須按時將上月醫療廢物處置情況報市環保局,并在發現醫療衛生機構交付處理的醫療廢物種類、數量、重量發生重大變化時,及時向環保行政主管部門報告。我市對特種廢棄物處理中心按省重點污染源管理,實行定期和不定期相結合的現場監督檢查制度,并對其污染物排放進行在線監控,對醫療廢物運輸車輛實行GPS定位監控,實時掌握污染治理設施運行狀況和醫療廢物收集轉運情況,確保醫療廢物得到安全處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