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關單位:
2018年6月11日,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國家認證認可監督管理委員會發布2018年第11號公告,調整部分強制性產品認證目錄及實施方式。公告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氣溶膠滅火裝置、可燃氣體報警產品、電氣火災監控系統不再實施強制性產品認證管理,指定認證機構應注銷已出具的強制性產品認證證書。為嚴格執行強制性產品認證制度,依法依規開展消防產品強制性認證工作,現通知如下:
一、深刻領會調整強制性產品認證目錄及實施方式的重大意義
本次調整,是根據《國務院關于加強質量認證體系建設 促進全面質量管理的意見》(國發【2018】3號)的有關要求,為深化強制性產品認證制度改革,強化市場主體責任,進一步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所作出的重大決策。指定認證機構及強制性產品認證委托單位、獲證單位,應深刻領會此項改革工作的重大意義,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遵法守法,嚴格履行公告規定,確保改革工作順利實施。
二、有關工作安排
1、從即日起,消防產品強制性認證指定機構不再受理氣溶膠滅火裝置、可燃氣體報警產品、電氣火災監控系統三類產品的強制性產品認證委托,各指定檢驗機構不再受理涉及上述三類產品的強制性產品認證檢驗委托。已發放的強制性產品認證證書,將在認證監管部門規定的時限內,予以統一注銷。
2、對于即將獲得“可燃氣體報警產品、電氣火災監控系統”強制性產品認證證書以及正在認證實施過程的上述產品,我中心將從速出臺有關工作方案,確保改革期間企業的合法權益得到有效保障。
3、從事可燃氣體報警產品、電氣火災監控系統生產、銷售及相關服務的單位,應嚴格執行《消防產品監督管理規定》的各項要求,確保消防產品銷售流向登記管理制度等各項管理措施有效實施。
4、我中心已開通服務熱線,有關獲證單位及強制性認證委托單位在改革實施期間遇到的具體問題,由相關服務部門予以解釋、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