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12-21
2017年12月14日浙江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官方網站公布了《杭州市西湖區桐廬野魚館“7?21”燃氣爆燃事故調查報告》,披露該事故發生的原因,并對相關人員的責任作出認定。
2017 年 7 月 21 日上午 8 時 32 分,位于杭州市西湖區古墩路與燈彩街交界路口南側的桐廬野魚館因液化石油氣泄漏發生爆燃事故,共造成 3 人死亡、44 人受傷,直接經濟損失 700 余萬元。經調查認定,這是一起較大生產安全責任事故。
調查組認為,桐廬野魚館實際經營人盛小俊對事故發生負有直接責任,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除要求其依法承擔相應的賠償等責任外,建議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對包括杭州西湖區一名副區長在內的9名黨政干部給予行政警告、行政記過等黨紀政紀處分,對另外7名黨政干部給予誡勉談話處理。
事故原因
直接原因
經專家勘查取證和技術分析,認定造成事故的直接原因是:桐廬野魚館內一只連接氣化器的 50kg 液化石油氣鋼瓶瓶閥處于開啟狀態,在持續高溫天氣情況下,連接液化石油氣灶具與二次減壓閥的橡膠軟管老化且連接不牢固致軟管脫落,使氣體持續泄漏,在廚房、氣瓶間、備餐間這一聯通的相對封閉區域形成爆炸性氣體環境,達到爆炸極限后由冰箱壓縮機啟動時產生電火花點燃而引發爆炸。爆炸產生的沖擊波導致醇基燃料儲存供應系統、液化石油氣儲存供應系統物理結構破壞,醇基燃料及現場其他可燃物質發生劇烈燃燒導致臨近的一只 50kg 液化石油氣鋼瓶受高溫烘烤而超壓爆裂,發生第二次爆炸(物理爆炸),整個餐館持續大火。
間接原因1
桐廬野魚館未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經營場所未依法經消防審查合格擅自投入使用;在氣瓶儲存間堆放醇基液體燃料等易燃易爆物品,存在重大隱患;經營管理者安全意識淡薄,長期向無經營資質的個人購買液化石油氣,導致正常情況下應由燃氣供應商提供的用戶安全用氣指導和用氣設施安全檢查等服務缺失;餐館使用的部分液化氣連接軟管的外觀和標識均不符合國家標準規范要求且長期未更換;液化氣使用安全管理不規范,未建立燃氣使用安全管理制度,未組織操作維護人員參加燃氣安全知識和操作技能培訓。
間接原因2
三墩鎮政府未按《安全生產法》《浙江省安全生產條例》等法律法規要求認真落實安全生產屬地監管責任,組織指導、跟蹤督促鎮相關職能部門、社區開展轄區沿街商鋪消防安全整治不力。
間接原因3
三墩鎮派出所未按《消防監督檢查規定》《浙江省公安派出所消防監督檢查實施辦法》等規定要求認真履行監督檢查職責,日常消防監督工作存在漏洞,在多次檢查中均未發現桐廬野魚館經營場所未依法經消防審查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問題。
間接原因4
杭州市西湖區城管局未認真履行《杭州市城管委關于進一步加強市區燃氣執法工作的意見》等有關職責規定,對燃氣監管執法職責認識不夠清晰,對轄區餐飲企業燃氣使用環節的監督檢查不重視,打擊查處轄區內燃氣非法經營行為不力,日常監管工作存在漏洞。
間接原因5
杭州市城管委未認真履行《杭州市燃氣管理條例》有關職責規定,對燃氣經營、使用和安全管理等活動的監督檢查存在漏洞,組織開展全市性燃氣執法整治工作不夠深入徹底,對下級區(縣)開展燃氣執法工作督促指導不力。
間接原因6
杭州市西湖區消防大隊未認真履行《消防監督檢查規定》等有關職責規定,對鄉鎮派出所、社區以及物業管理等單位履行消防安全職責的業務指導和監督檢查不力。
間接原因7
杭州市西湖區商務局未認真履行餐飲行業安全生產管理職責。經查,杭州市西湖區安委會于 2017 年印發的《西湖區進一步明確安全生產工作職責規定》中明確由區商務局負責做好餐飲業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但該局對應承擔的工作職責重視不夠,自文件印發以來,未按照“管行業必須管安全”要求,研究制定具體措施督促、指導轄區餐飲企業開展安全生產工作。
間接原因8
杭州市西湖區安監局未認真履行《安全生產法》有關職責規定,在督促檢查、組織協調有關職能部門落實安全生產法定要求方面不夠到位。
間接原因9
杭州市西湖區人民政府未認真貫徹落實燃氣管理法律法規和上級有關餐飲場所燃氣安全工作部署,對區有關部門、鄉鎮(街道)履行安全監管職責、做好瓶裝燃氣安全相關工作組織領導、督促檢查不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