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年銷售成都鋼鐵集團、冶鋼集團、包頭鋼廠、寶鋼集團、鞍鋼集團、天津大無縫、西寧特鋼廠、無錫鋼廠、衡陽鋼廠、山西太鋼、上海上鋼等各大鋼廠生產的各種無縫鋼管及合金管,F已形成常年庫存周轉量1萬噸以上,1000余種規格。年銷量售額過億元。所售產品均執行國家標準,適用于工程、煤礦、紡織、電力、鍋爐、機械、軍工等各個領域。公司以良好的信譽、優質的產品、雄厚的實力、低廉的價格享譽全國30多個省、市、自治區、直轄市,產品深得用戶依賴。
主營材質:10#、20#、35#、45#、20G、40Cr、20Cr、16Mn-45Mn、27SiMn、Cr5Mo、12CrMo(T12)、12Cr1MoV、12Cr1MoVG、10CrMo910、 15CrMo、35CrMo、40CrMo等。
不銹鋼管材質:201、202、1Cr17Ni7(301)、0Cr18Ni9(304)、1Cr18Ni9Ti(321)、201、303、304、304LN、316、316L、316LN、321、309S、310S、317L、347、904L、409L、 0Cr13、1Cr13、2Cr13、3Cr13不銹鋼等。
1.支持韓國的部分主張,認定美國存在以下行為:(1)違反《反傾銷協定》第2.2.2條規定,因為美國商務部未根據韓國應訴方的國內同類產品銷售的實際數據來計算韓國應訴方涉案產品結構價格的利潤額;(2)違反《反傾銷協定》第2.2.2(i)款和第2.2.2(iii)款規定,因為美國商務部依據對“同類產品”的狹義定義認定其不能根據《反傾銷協定》第2.2.2(i)款計算結構價格的利潤額及根據第2.2.2(iii)款計算利潤上限。(3)違反《反傾銷協定》第2.2.2(iii)款規定,因為美國商務部未能按該條款要求計算和適用利潤上限,進而未能使用合理的利潤額推定韓國應訴企業涉案產品正常價值,因此違反《反傾銷協定》第2.2條規定;
2.認定韓國未能有效證實美國推定韓國NEXTEEL涉案產品出口價格的方法違反《反傾銷協定》第2.3條規定及其它13個做法違反WTO相關協定。
3.對韓國關于美國商務部未能基于Tenaris財務報表中的利潤率使用合理方法計算韓國應訴企業結構價格利潤率的做法違反《反傾銷協定》第2.2.2(iii)規定等5個主張不予裁定,因為這些主張內容不屬于專家組審查范圍。
4.由于美國商務部就該案發回重審的裁決內容不在專家組審查范圍內,故不審查韓國與之相關的主張。
5.在審查韓國關于美國未能基于韓國國內同類產品在第三國市場銷售的實際數據推定韓國應訴企業涉案產品結構價格的利潤的做法違反《反傾銷協定》第2.2.2條規定等3個主張時,專家組運用司法經濟原則。
6.根據《關于爭端解決規則與程序的諒解》第3.8條的規定,在違反所適用協定項下義務所采取的措施應被推定為自始無效或減損的行為。本案中違反《反傾銷協定》的措施造成韓國利益受損。
7.根據《關于爭端解決規則與程序的諒解》第19.1條建議美國采取措施,使其符合《反傾銷協議》所規定的義務。
韓國于2014年12月22日向WTO申請啟動與美國磋商程序,雙方于2015年1月21日展開磋商但未能達成一致,韓國于2015年2月23日向WTO申請的專家組在2015年3月25日成立。中國、歐盟和土耳其等作為第三方參與該爭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