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航道概念
航道是指沿海、江河、湖泊、水庫、渠道及運河內可供船舶排筏在不同的水位期通航的水域。
1.通航水域
就術語的含義而言,船舶及排筏可以通達的水面范圍都是通航水域,則沿海、江河、湖泊、水庫、渠道和運河內可供船舶、排筏在不同水位期的通航水域即為航道。
要明確界定通航水域,首先要明確船舶和排筏的含義。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上交通安全法》中指明船舶“是指各類排水或非排水船、筏、水上飛機、潛水器和移動式平臺”;在《中華
人民共和國內河交通安全管理條例》中則規定船舶“是指各類排水或非排水的船艇和移動式平臺”。前者將排筏列入船舶的范圍,后者則未作這樣的明文規定。
船舶種類很多,有大有小,其作為水上運載工具的屬性是相同的,但不同類別和大小的船舶其功能相異。具有能讓營運船舶和大中型排筏通達條件的水域定為有真正意義的通航水域,當然,這類水域同樣可供小艇和小排筏通行。
2.航道
廣義上必須把航道理解為水道或河道整體,它可以不包括堤防和整個河漫灘,但不能不包括常遇洪水位線以下的基本河槽或者是中高潮位以下的沿海水域。
航道的狹義理解等同于“航槽”。因為航道應當有尺度標準和設標界限,航道位置可以隨河床演變或水位變動而隨時移動,航道尺度也可以隨季節與水位變化以及治理工程的實施而有所調整。除了運河、通航渠道和某些水網地區的航道以外,航道寬度總是小于河槽的寬度。在天然河流、湖泊、水庫內,航道的設定范圍總是只占水面寬度的一部分而不是全部。用航標標示出的可供船舶航行利用的這一部分水域,受到客觀自然條件的制約。在天然條件下,不同水位期能供船舶安全通航的那一部分水域,既有尺度要求,也有水流條件的要求。在某些特定的航段內,還受到過河建筑物如橋梁、過江管道、纜線的限制。因此,狹義的航道是一個在三維空間尺度上既有要求、又有限制的通道。
二、航道分類
我國江河湖泊眾多,海岸線漫長,航道流經的地質條件和水量補給等因素差異很大,同時,各地經濟、技術發展不平衡,航道建設、航道管理的水平和投入程度不一,航道有條件分類的方法.主要有以下幾種:
1.按航道的等級劃分
根據《內河通航標準》的規定,我國航道等級由高到低分I、Ⅱ、Ⅲ、Ⅳ、V、Ⅵ、Ⅶ級航道,這7級航道均可稱為等級航道。通航標準低于Ⅶ級的航道可稱為等外級航道。
2.按航道的管理屬性劃分
《中華人民共和國航道管理條例》將航道劃分為以下三種:
1)國家航道:構成國家航道網、可通航500噸級以上船舶的內河干線航道;跨省、自治區、直轄市可常年通航300噸級以上船舶的內河干線航道;可通航3000噸級以上海船的沿海干線航道;以及對外開放的海港航道和國家指定的重要航道。
2)地方航道:可以常年通航300噸級以下(含不跨省可通航300噸級)船舶的內河航道;可通航3000噸級以下海船的沿海航道、地方沿海中小港口間的短程航道;非對外開放的海港航道;其他屬于地方航道主管部門管理的航道。
3)專用航道:由軍事、水利電力、林業、水產等部門以及其他企事業單位自行建設和使用的航道。
3.按航道所處地域劃分
1)內河航道:是河流、湖泊、水庫內的航道以及運河和通航渠道的總稱。其中天然的內河航道又可分為山區航道、平原航道、潮汐河口航道和湖區航道等等。而湖區航道又可進一步分為湖泊航道、河湖兩相航道和濱湖航道。
2)沿海航道:沿海航道原則上是指位于海岸線附近,具有一定邊界可供海船航行的航道。
4.按航道形成的因素劃分
1)天然航道:是指自然形成的江、河、湖、海等水域中的航道,包括水網地區在原有較小通道上拓寬加深的那一部分航道,如廣東的東平水道、小欖水道等。
2)人工航道:是指在陸上人工開發的航道,包括人工開辟或開鑿的運河和其他通航渠道,如平原地區開挖的運河,山區、丘陵地區開鑿的溝通水系的越嶺運河,可供船舶航行的排、灌渠道或其他輸水渠道等。
3)渠化航道:位于渠化河段內的航道。
5.按航道的通航條件劃分
1)依通航時間長短可分為:
(1)常年通航航道,即可供船舶全年通航的航道,又可稱為常年航道;
(2)季節通航航道,即只能在一定季節(如非封凍季節)或水位期(如中洪水期或中枯水期)內通航的航道,又可稱為季節性航道。
2)依通航限制條件可分為:
(1)單行航道,即在同一時間內,只能供船舶沿一個方向行駛,不得追越或在行進中會讓的航道,又可稱為單線航道;
(2)雙行航道,即在同一時間內,允許船舶對駛、并行或追越的航道,又可稱為雙線航道或雙向航道;
(3)限制性航道,即由于水面狹窄、斷面系數小等原因,對船舶航行有明顯的限制作用的航道,包括運河、通航渠道、狹窄的設閘航道、水網地區的狹窄航道,以及具有上述特征的灘險航道等。
3)依通航船舶類別可分為:
(1)內河船航道,是指只能供內河船舶或船隊通航的內河航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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