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隊的頂管機在施工過程中疏忽大意,鉆穿了地下天然氣管道,造成近120萬元的經濟損失,過錯誰來承擔?近日,岳陽樓區人民法院審理了一起重大責任事故罪,被告人霍某、劉某、李某三人各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其中李某緩刑二年。
被告人李某系某通訊公司岳陽項目部經理,為搶占市場為目的,欲將京珠連接線的通信管道與白石嶺區域的通信管道連接起來。2013年11月, 李某向岳陽市某管理局某副主任詢問有關頂管審批的手續,某副主任明確告知被告人李某需要的東西、材料等才能辦理審批手續。被告人李某在未辦理相應審批手續,未審查被告人霍某、劉某頂管作業施工資質的情況下,作為甲方與作為乙方的被告人劉某、霍某簽訂了《通信管道施工協議》。施工進行到岳陽大道與白石嶺北路交界處時,發現該處有天然氣閥門井,由被告人李某與天然氣公司交涉,后天然氣工作人員到現場要求被告人霍某在燃氣閥門井明管下方3米以下頂管。18日凌晨期間,被告人霍某所帶領的施工隊私自違規施工時,未從燃氣閥門井里明管下方穿越,將位于岳陽大道與白石嶺北路交界處地下6米、管徑為273mm的中壓天然氣鋼管頂穿,造成天然氣大量泄漏。被告人霍某隨即攜帶施工設備逃回老家。因被告人霍某逃離,未配合燃氣公司對破壞點進行開挖,導致燃氣公司尋找破壞點耗時約18小時,造成損害結果的蔓延擴大,同時造成城區大面積長時間停止供氣。經某公司鑒定直接損失人民幣120萬元。事故發生后,被告人李某積極參與搶修,支付搶修費用共計人民幣36萬余元。另向燃氣公司賠償相關損失10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