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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國內超聲波流量計出口退稅制度的來歷
    發布者:hongqiyibiao  發布時間:2012-05-07 14:16:38  訪問次數:

     我國改革開放前,執行計劃經濟體制下,超聲波流量計進出口產品的征免退稅,還沒有形成比較完整系統的專項制度,而且由當時國家對外經濟政策和外貿管理體制、財政體制所決定,變動較為頻繁,經歷了1950開始規定實行,1957年廢止,1966年又實行,1973年又停止執行的過程,因而稅收對進出口貿易發揮調節的功能受到限制。改革開放后1979年起,財政部、稅務總局會同有關部門積極的探索和改革,以求建立一套比較完整系統的進出口稅收制度。1979、1980年先后三次發出通知,調低了出口手表、電風扇、照相機、化妝品、鋁質拉鏈等產品的工商稅率,以支持其出口。1980年以后一些商品(如電視機、電子計算機等)進口失控,國內生產受到沖擊,一些出口商品虧損嚴重。財政部根據新的情況擬定了《關于進出口商品征免工商稅收的規定》,試行進口征稅、出口減免稅。1983年,電子產品進口失控,國內新興的電子工業發展緩慢,日用機械產品積壓、急需開拓新的銷路,7月9日財政部發出《關于鐘、表等17種產品實行出口退(免)稅和進口征稅的通知》,對鐘、表等17種機械電子產品實行出口退(免)稅、進口征稅辦法,用稅收杠桿發揮“限入獎出”作用。1984年中國外貿體制改革有了很大進展,進出口貿易額迅速增長。但還存在三個突出問題,一是進出口貿易由中央財政統負盈虧的財政體制改革仍無突破性進展;二是國際上把出口補貼看作是 傾銷 和不公平的競爭,反映強烈;三是進出口虧損有相當一部分是“假虧”,出口產品價格含稅和利潤過高,進口產品內銷定價過低。為此,財政部會商有關部門,為外貿企業逐步走向獨立核算、自負盈虧、自主經營的軌道創造條件,把進口征稅、出口退稅的原則作為基本內容寫入《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稅條例(草案)》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條例(草案)》之中,從1984年10月1日起全面實行進口征稅、出口退稅制度。1988年和1989年又針對出現的漏洞,對出口退稅制度進行了完善,一是在地方設立進出口稅收管理機構,二是建立出口產品退稅管理辦法。1985-1992年先后發出一系列補充規定,形成了一個比較完整系統的超聲波流量計進出口稅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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